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贵州三力: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7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
监督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会议事规则                      SMP-ZQ-003-01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在 10日(不含会议当日)内召集监事会
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证券事业部(董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监事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监事应当亲自出
席的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出通知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2 页 共 5 页
                                   监事会议事规则                      SMP-ZQ-003-01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
议召开1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时,会议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
容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会议议案由提案监事向证券事业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提交。
    第十二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
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证券事业部(董事会办公室);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
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决议。
    如果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表决,应当在该次监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监事会主席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议案提交人不
同意变更的,监事会主席应就该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提请监事会做出决定,并按照监事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两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议的监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职工监事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或其他民主选举形式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

                                     第 3 页 共 5 页
                                  监事会议事规则                       SMP-ZQ-003-01

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
证券事业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以上同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回避且不得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监事会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和服务人员对会议内容和决议均负
有保密义务,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泄漏。



                               第四章 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会议记录为监事会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
   (六)监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
                                    第 4 页 共 5 页
                                 监事会议事规则                     SMP-ZQ-003-01

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监事会应立即制定本规则的
修订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