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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比特: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4-1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要求,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
型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公司及子公司收益,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亿元的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
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名:




胡兆彬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培治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媛媛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