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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比特: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0-12-18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
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吉比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吉比特如下承诺:吉比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预留
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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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比特本次预留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所取得的批准与授
权如下:


     1.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
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
间为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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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4.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等议案。


     5.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的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认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0 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407.09 元/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   占公司总股本
            职位
                                   (份)                 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1 人)            30,000                     4.17%               0.04%

            合计                   30,000                     4.17%               0.04%


     (二)授予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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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
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

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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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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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
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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