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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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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行使前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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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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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会议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会议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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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召集会议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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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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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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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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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

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

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时间与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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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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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

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

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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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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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四)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及其他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

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

    (六)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

时间就任。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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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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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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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

股东大会,其他人士非经大会主持人同意不得入场。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

场。

    第五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非经大

会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

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第 16 页,共 20 页
    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会议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

                         第 17 页,共 20 页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休会与闭会

    第五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

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主持

人方可以宣布闭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

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

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

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

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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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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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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