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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语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16  

						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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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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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
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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