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风语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191、19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299,8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65.48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98,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3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783,635 票,反对 14,245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94,035 票,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8102%;反对 14,24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1898%;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李晖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66,061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87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6,46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5762%。
    表决结果:通过。


    2.02 选举辛浩鹰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66,061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87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6,46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5762%。
    表决结果:通过。


    2.03 选举陈礼文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66,061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87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6,46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5762%。
    表决结果:通过。


    2.04 选举李祥君为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66,061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87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6,46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57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杨晖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76,336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3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6,736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7130%。
    表决结果:通过。


    3.02 选举周昌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76,336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3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6,736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7130%。
    表决结果:通过。


    3.03 选举周若婷为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76,336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23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86,736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713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薛宇慈为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66,061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99.9887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6,46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5762%。
    表决结果:通过。


    4.02 选举魏旭为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82,766,061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87 %。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69,061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145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