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09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八方电气(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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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排;
5、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
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人
才队伍的长期稳定。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的趋同,推动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
理办法》”)及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
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考量年度收入和净利润,能够客观反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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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营成果,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除公司业绩考核外,公司还
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
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
我们同意《考核管理办法》,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余海峰、赵高峰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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