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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方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0-09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八方电气(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八

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岀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

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帀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

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