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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1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八方电气(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相关资格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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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同意以人民币 80.03 元/股的价格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55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余海峰、赵高峰

                                               202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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