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1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八方电气(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相关资格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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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同意以人民币 80.03 元/股的价格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55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余海峰、赵高峰
202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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