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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方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7-2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一年八月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各位股东: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二、在股权登记日(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应遵守议事程序,共同维护股东大会秩序,

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四、本次股东大会将安排合理时间供股东提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就股东大会涉及的议案内容提出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对于股东的提问,

可指定有关人员做出针对性的回答。
    五、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请股东在所列议案下方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若有不

选或多选,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
统计表决结果。如股东未提交表决票或提交的表决票为废票的,则均视为
该等股东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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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请股东仔细阅读表决说明。计票时,本次股东大会将推选二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监督计票全过程,并由工作人员宣布表决结果,计票
工作由律师进行见证。

    八、表决统计基数为出席股东大会领取表决票所记录的股份数,表决
结果在股东大会上现场宣布。
    九、股东大会结束前,由律师宣读对股东大会的整个程序合法性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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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16 日 14:30
二、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和顺路 9 号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王清华 先生
四、会议议程:
(一)宣读《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二)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股东提问
六、投票表决、计票并宣读表决结果
七、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八、宣布大会结束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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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注册地址拟由“苏州工业园区娄葑
镇和顺路 9 号”变更为“苏州工业园区东堰里路 6 号”。
   二、修订《公司章程》
       基于上述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事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内容,对
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和顺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东堰里路 6

第五条    路9号                              号

          邮政编码:215122                   邮政编码:215125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第四十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一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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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第 七 十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八条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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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予

                                             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第八十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二条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登
记、备案等事宜。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的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
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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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的相关条款如下:

 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
         ……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第七条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方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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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的担保行为。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 司 持 有 自 己 的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第四十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五条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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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予

                                             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

第 四 十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六条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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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拟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的相关条款如下:

 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第十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 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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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的担保行为。

                                        ……

除上述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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