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5-25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98,075 股
公司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将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前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8,075 股。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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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法律意见书等
相关文件。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监事会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合法
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监事会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3、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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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批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55 股限制性股
票。
7、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因授予完成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并依据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相关
公告,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义务。
8、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因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预留的
34,200 股限制性股票权益失效。
9、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实施公告》,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注销。本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0,314,955 股变更为 120,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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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43 人,涉及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304,050 股。
10、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条款,第一次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3。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完成登记,则第一期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届满。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98,075 股,未超过可解除限售比例。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符合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相应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情形,满足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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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售条件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 相应情形,满足解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度公司实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
现营业收入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264,722.87 万
下:
元,同比增长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安排 89.47%;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
1、若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同时完 非经常性损益后
成,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以2020年收入和净 的净利润并剔除
2、若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完成其
第一个解 利润为基数,2021
一,且另一指标的完成率不低
除限售期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 本激励计划实施
于80%,解除限售比例为80%;
于35%,且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30% 3、若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均未实 股份支付费用影
现,但完成率均超过80%,解除
限售比例为60%。 响后为
5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
56,509.39 万元,
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同比增长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
50.79%。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收入和净利润指
标同时完成,则公
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为 10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021 年度激励对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
象绩效情况:40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
名激励对象考核
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格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 评级为“优秀”或
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良好”,个人层
量: 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为 100%; 名激励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100% 100% 80% 0% 对象考核评级为
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合格”,个人层
时个人当年初始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面解除限售比例
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为 80%;1 名激励
对象考核评级为
“不合格”,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为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依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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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持有的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 43 人,本次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限
已获授的限制 限售的限 售数量占已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获授股份数
数量 量比例
周琴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8,180 6,060 33.33%
傅世军 董事 12,720 4,240 33.33%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273,150 87,775 32.13%
骨干(41 人)
合计 304,050 98,075 32.26%
四、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
已达考核目标,个人层面确认 40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级为“优秀”或
“良好”,2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级为“合格”,1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级
为“不合格”。同意提请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对激
励对象相应可解除限售的股份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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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层
面 2021 年度业绩考核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综合考虑个人层面绩效
考评结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2 人。本次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安排。
3、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
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监事会同意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4、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依法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条件
皆已满足;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等手续。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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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达成暨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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