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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方股份: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2022-06-02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98,075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6 月 9 日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30 日,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
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1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监事会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合法
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监事会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3、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批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55 股限制性股


                               2
票。
    7、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因授予完成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并依据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相关
公告,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义务。
    8、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因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预留的
34,200 股限制性股票权益失效。
    9、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实施公告》,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注销。本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0,314,955 股变更为 120,304,050
股;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43 人,涉及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304,050 股。
    10、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


                                3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同意对第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涉及股份 98,075 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符合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
                                                           件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相应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情形,满足解除限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售条件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 相应情形,满足解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



                                     4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度公司实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
                                                           现营业收入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264,722.87 万
下:
                                                           元,同比增长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安排                                                     89.47%;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
                             1、若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同时完   非经常性损益后
                             成,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以2020年收入和净                                  的净利润并剔除
                           2、若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完成其
第一个解 利润为基数,2021
                           一,且另一指标的完成率不低
除限售期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                                  本激励计划实施
                           于80%,解除限售比例为80%;
         于35%,且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30%     3、若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均未实     股份支付费用影
                           现,但完成率均超过80%,解除
                           限售比例为60%。                 响后为

                                                           56,509.39 万元,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
                                                           同比增长
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50.79%。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收入和净利润指

                                                           标同时完成,则公

                                                           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为 10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021 年度激励对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
                                                           象绩效情况:40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
                                                           名激励对象考核
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格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 评级为“优秀”或


                                     5
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良好”,个人层
量:
                                                                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为 100%; 名激励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           100%     100%       80%        0%          对象考核评级为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合格”,个人层
时个人当年初始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面解除限售比例
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为 80%;1 名激励

                                                                对象考核评级为

                                                                “不合格”,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为 0%。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持有

的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 43 人,本次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限
                                   已获授的限制     限售的限
  姓名             职务                                              售数量占总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股本比例
                                                         数量

  周琴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8,180           6,060        0.0050%


                                     6
 傅世军               董事            12,720    4,240    0.0035%


          董事、高管小计              30,900   10,300    0.0085%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273,150   87,775    0.0730%
          骨干(41 人)

               合计                  304,050   98,075    0.0815%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6 月 9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8,075 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7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8,904,050         -98,075        48,805,975

无限售条件股份    71,400,000          98,075        71,498,075

     总计         120,304,050           0           120,304,05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022 年 5 月 23 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本次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条件皆已满足;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解除限售等手续。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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