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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方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之法律意见书2022-06-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差异化分红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0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差异化分红之
                       法律意见书


致: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八方电气(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秉承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且该等意见系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作出。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法规为依据。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相关口头陈述或说明。公司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或作出陈述、说明均应附随以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本所律师系基于前
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
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前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2022 年 3 月 16 日,八方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八方股份已经开立了“八方电气(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号码为 19000152****,证券账
户号码为 B88449****。
     (三)根据八方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合
计为 69,924 股。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
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八方股份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69,924 股公司
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2 年 5 月 23 日,八方股份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含税),不进行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
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八方股份于 2022 年 6 月 9 日的
总股本为 120,304,050 股。

     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出具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6 月 9 日,为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根据上述《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的总股本 120,304,050 股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69,924 股计算,八方股份实际参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120,234,126
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合计 240,468,252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八方股份的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假设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6 月 9 日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
的股本 120,234,126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并以 2022 年 6 月 9 日的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 197.38 元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则除权(息)参考价格为:

     [197.38-(120,234,126×2)÷120,304,050] ÷1≈195.38 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八方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
响的绝对值不超过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八方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
的绝对值不超过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