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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港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
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
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即少于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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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股
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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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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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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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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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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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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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
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
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
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
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有
关人员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属
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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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顶。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议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11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
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
事、监事及关联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关联股东对上述决定有
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
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12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
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连续 180 日以上每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13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议
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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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股东大会届次;

    (二)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 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 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某某
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 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
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大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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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当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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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
进行公证或聘请律师进行见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
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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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七十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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