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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港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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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
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
裁、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
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移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
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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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第三至五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释义见《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
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
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4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八)公司主要银行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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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二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
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的董事或者 1/3 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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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受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也
应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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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
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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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
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
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回购股份事项;

     (二)吸收合并事项;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事项;

     (四)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五)股权激励事项;

     (六)破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
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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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
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
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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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
 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 《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
 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
 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代表。部门或下属控
 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相应的审批程序。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报告人向证券
 事务代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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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
 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
 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
 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12
第二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
 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
 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
 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
 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
 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13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
 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减薪、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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