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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港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5-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港科
技”、“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翔港
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相     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2 日对公司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7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行为规范。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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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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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11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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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也未被上海证券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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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制人未发生相关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17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
         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18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保持关注
         情况等。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翔港科技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翔港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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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翔港科技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5
(以下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丘永强                     戴任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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