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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港科技: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诗晟律师、陈小形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受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
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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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666
号 A 栋 2 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
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由于上海市目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根据政府部
门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原召开地点所在区域仍实行封闭管理,本次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现场会议调整为通讯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
决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建设周期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十四)《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五)《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六)《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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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八)《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办法>的议案》;
     (十九)《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二十)《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十一)《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二十二)《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十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
共 6 名,代表股份 91,563,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5126%,其中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107,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31%。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
公司股份 91,45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59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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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31%。其中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107,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
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
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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