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翔港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 “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 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 制订本
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 公司其他

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 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
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
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 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本规则




                                      1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2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公司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
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

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
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




                                    3
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
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 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
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4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