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22-3 号 致: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韦尔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 本次发行出具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2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京天公司债 字(2020)第 022-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22-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 202140 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问 题 2 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原律师文件的补充,本所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 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原律师文件中的表述,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的 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 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 7-4-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4-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反馈问题 2:请申请人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 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区分原告、被告,以列表方式 披露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涉案金额,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 结果及执行情况(含冻结资产情况),单笔及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是否 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 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前述诉讼或仲 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等。诉讼仲裁涉及专利侵权的,应结合专利适用的产品范围、适用 产品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比例、涉诉专利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冻结 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募投项目产生的影 响,尤其是极端情况下的负面影响及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 的诉讼或仲裁共计 39 项,30 项已结案或法院/仲裁机构已作出生效判决/仲裁裁 决,9 项正在审理过程中,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表一,其中: (1)由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提起的应收款项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共计 24 项,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已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 (2)发行人作为原告提起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共计 2 项, 均已结案; (3)发行人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诉讼 1 项,正在审理过程中; (4)专利权诉讼共计 12 项,其中 4 项已结案,8 项正在审理过程中(其 中 5 项为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 项为发行人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 上述 8 项未决的专利权诉讼中,7 项与江苏思特威、上海思特威(以下合称“思 特威”)有关。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思特威实际控制人徐辰原为发行人子公司美 7-4-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国豪威员工,其从美国豪威离职后,创办了思特威,并从事和美国豪威具有竞 争关系的业务。美国豪威认为思特威在经营过程中损害了美国豪威的利益,故 于 2018 年首先对思特威提起诉讼,此后思特威也针对美国豪威向法院提起了数 起诉讼。其余 1 项未决诉讼为境外的知识产权诉讼,根据发行人说明,该项诉 讼的原告未实际从事经营业务,主要业务是以自己拥有或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对 其他公司提起专利权诉讼,以获取收益。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生在报告期外但目前 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二)单笔及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9 项未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告/仲裁申 被告/仲裁 涉案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目前进展 号 请人 被申请人 金额 徐辰作为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 的 ZL 201220063795.7 号专利应 属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就该专 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 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归徐辰 曾任职并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 美国豪威所有,徐辰后将该专利 权转让给江苏思特威,江苏思特 威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上海思 截至本补充法 特威。根据美国豪威与豪威科技 律意见出具之 (上海)所签署之《知识产权共 美国豪威、 上海知识产 日,法院尚未 上海思特 有协议》,就美国豪威员工之职 1 豪威科技 权法院尚未 - 对原起诉作出 威、徐辰 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 (上海) 受理该案。 准予撤诉裁 利,及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归美 定,且尚未受 国豪威与豪威科技(上海)所共 理新起诉。 有,且豪威科技(上海)有权就 相关专利权之权属纠纷单独提 起诉讼,故豪威科技(上海)于 2020 年 1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提 起 诉 讼 , 诉 请 法 院 判 令 ZL 201220063795.7 号专利权归豪威 科技(上海)与美国豪威共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受理该案。 7-4-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由于徐辰原为美国豪威员工,根 据法院的建议,豪威科技(上海) 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 撤诉,并与美国豪威作为共同原 告,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向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 请法院判令 ZL 201220063795.7 号专利权归豪威科技(上海)与 美国豪威共有。 徐辰作为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 的 ZL 201210082270.2 号专利应 属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就该专 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 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归徐辰 曾任职并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 美国豪威所有,徐辰后将该专利 权转让给江苏思特威,江苏思特 威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上海思 特威。根据美国豪威与豪威科技 (上海)所签署之《知识产权共 有协议》,就美国豪威员工之职 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 利,及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归美 截至本补充法 国豪威与豪威科技(上海)所共 律意见出具之 美国豪威、 上海知识产 有,且豪威科技(上海)有权就 日,法院尚未 上海思特 2 豪威科技 权法院尚未 - 相关专利权之权属纠纷单独提 对原起诉作出 威、徐辰 (上海) 受理该案。 起诉讼,故豪威科技(上海)于 准予撤诉裁 2020 年 1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定,且尚未受 提 起 诉 讼 , 诉 请 法 院 判 令 ZL 理新起诉。 201210082270.2 号专利权归豪威 科技(上海)与美国豪威共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受理该案。 由于徐辰原为美国豪威员工,根 据法院的建议,豪威科技(上海) 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 撤诉,并与美国豪威作为共同原 告,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向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 请法院判令 ZL 201210082270.2 号专利权归豪威科技(上海)与 美国豪威共有。 美国豪威、 上海思特 上海知识产 徐辰作为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 截至本补充法 3 - 豪威科技 威、徐辰 权法院尚未 的 ZL 201210045951.1 号专利应 律意见出具之 7-4-5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 受理该案。 属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就该专 日,法院尚未 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 对原起诉作出 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归徐辰 准予撤诉裁 曾任职并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 定,且尚未受 美国豪威所有,徐辰后将该专利 理新起诉。 权转让给江苏思特威,江苏思特 威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上海思 特威。根据美国豪威与豪威科技 (上海)所签署之《知识产权共 有协议》,就美国豪威员工之职 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 利,及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归美 国豪威与豪威科技(上海)所共 有,且豪威科技(上海)有权就 相关专利权之权属纠纷单独提 起诉讼,故豪威科技(上海)于 2020 年 1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提 起 诉 讼 , 诉 请 法 院 判 令 ZL 201210045951.1 号专利权归豪威 科技(上海)与美国豪威共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受理该案。 由于徐辰原为美国豪威员工,根 据法院的建议,豪威科技(上海) 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 撤诉,并与美国豪威作为共同原 告,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向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 请法院判令 ZL 201210045951.1 号专利权归豪威科技(上海)与 美国豪威共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思特 威 提 出 的 宣 告 美 国 豪 威 ZL 200680019122.9 号专利无效的申 截至本补充法 北京知识产 请,经审查后决定宣告美国豪威 国家知识 律意见出具 权法院于 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美国豪威 产权局专 日,美国豪威 4 美国豪威 2018 年 12 - 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 利复审委 已提起上诉, 月 14 日受 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 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理该案。 出审查决定。 尚未受理。 2020 年 7 月 24 日,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作出(2018)京 73 行初 1295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美国豪威不服 7-4-6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述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思特 威 提 出 的 宣 告 美 国 豪 威 ZL200980114512.8 号 专 利 无 效 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宣告美国 豪威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美国 豪威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 北京知识产 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 截至本补充法 权法院于 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 律意见出具之 国家知识 5 美国豪威 2019 年 4 月 - 院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作出了 日,该案二审 产权局 19 日受理该 (2019)京 73 行初 4315 号《行 尚未开庭审 案。 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美国豪威 理。 的诉讼请求。 美国豪威不服上述判决,遂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美国 豪威出具了(2020)最高法知行 终 36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受理上述诉讼。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OV4689 型号 图像传感器芯片具备江苏思特 威拥有的 ZL 200710139953.6 号 截至本补充法 上海知识产 专利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术特 律意见出具之 权法院于 征,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豪威科技 600 日,该案仍在 6 江苏思特威 2019 年 9 月 侵害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 (上海) 万元 一审审理过程 4 日受理该 令豪威科技(上海)立即停止侵 中,法院尚未 案。 害 ZL 200710139953.6 号专利权 作出判决。 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 诺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科技 (上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 失 600 万元。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销 售 和 许 诺 销 售 的 OV4689 、 OV8865、OV13855 型号图像传 截至本补充法 上海知识产 感器芯片均具备江苏思特威拥 律意见出具之 权法院于 豪威科技 2,000 有的 ZL 200710005946.7 号专利 日,该案仍在 7 江苏思特威 2019 年 9 月 (上海) 万元 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术特征, 一审审理过程 4 日受理该 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侵害 中,法院尚未 案。 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豪 作出判决。 威科技(上海)立即停止侵害 ZL 200710005946.7 号 专 利 权 的 行 7-4-7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 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科技(上 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2020 年 1 月 29 日,美国专利公 司 ID Image Sensing LLC 向美国 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 特拉华州地 权 诉 讼 ( 案 件 号 为 方法院已于 No.1:20-cv-00136),诉称美国豪 ID Image 法院尚未作出 8 美国豪威 2020 年 1 月 - 威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 Sensing LLC 判决。 29 日受理该 和/或进口到美国的图像传感器 案。 侵犯其 US 7,333,145 号专利权, 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用、支 出及其他救济,但并未明确具体 金额。 2018 年 7 月 13 日,美国豪威的 前员工 Zhang Lisheng 向加利福 加利福尼亚 尼亚州圣克拉拉郡高级法院提 州圣克拉拉 起诉讼,诉称美国豪威终止与其 Zhang 郡高级法院 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存在对年龄 法院尚未作出 9 美国豪威 - Lisheng 已 于 2018 和残疾人的歧视。2018 年 11 月 6 判决。 年 7 月 13 日 日,该案起诉状送达美国豪威。 受理该案。 美国豪威已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 提交答辩状,否认 Zhang Lisheng 的所有诉讼请求。 根据上表,发行人目前的未决诉讼中,2 项未决诉讼存在具体涉案金额, 累计涉案金额共计 2,600 万元。其余 7 项未决诉讼不存在具体涉案金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673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合并报表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为 792,639.43 万元。发行人未决诉讼中存在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单笔或累计涉案 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其余无具体涉案金额的 7-4-8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诉讼,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情况。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单笔或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未达到 上交所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认定标准。 (三)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 主要产品等方面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不存在新发生的诉讼 或仲裁事项。 上述未决诉讼均未涉及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上表中第 4、5 项美国豪威诉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涉及发行人自身拥有的专利,其他的诉 讼未涉及发行人自身拥有的专利,涉及发行人自身拥有的专利包括如下两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场效应晶体管布 美国豪威 发明专利 ZL 200680019122.9 2006-05-26 2011-04-27 置对称的像素 具有栅极有源区 域上的触点的晶 美国豪威 发明专利 ZL 200980114512.8 2009-05-08 2015-03-18 体管 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专利均属于基础功能性的专利,具有可替代性,并 非发行人的某个图像传感器产品中必不可少的专利技术,并非发行人的核心专 利、技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计拥有专利权 4,078 项,发行人 的每个图像传感器产品均可能使用到多个专利技术,单一的专利技术通常不会 对发行人的产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上述诉讼即使美国豪威的诉讼请求不能得 到支持,其结果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未能撤销,涉 诉专利仍被宣告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阻止其他人使用该项专利对应的 技术,但也不会影响美国豪威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不会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核心产品图像传感器产品更新迭代较快,上述未决诉讼涉及的图 像传感器产品均为较旧的产品型号,不涉及公司在售的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 7-4-9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略意义的核心产品。 (四)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 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子公司作为原告的五项诉讼 上表第 1、2、3 项诉讼为豪威科技(上海)、美国豪威作为原告诉请判决涉 诉专利归豪威科技(上海)及美国豪威共有,即使豪威科技(上海)及美国豪 威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结果只是对方仍可从事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 但由于豪威科技(上海)及美国豪威并未使用涉诉专利技术进行生产经营,因 此不会对其自身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上表第 4、5 项诉讼为美国豪威作为原告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宣告其专利权无效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即使美国豪威的诉讼请求不 能得到支持,其结果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未能撤 销,涉诉专利仍被宣告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阻止其他人使用该项专利 对应的技术,但也不会影响美国豪威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不会对其持续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四项诉讼 上表第 6、7 项诉讼为江苏思特威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销售相关产 品侵犯其相关专利权的诉讼,豪威科技(上海)已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诉。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涉诉的产品属于旧的产品型号,占发行人营业收 入的比例不高且呈下降趋势,不涉及发行人在售的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 义的核心产品,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表第 8 项诉讼为 ID Image Sensing LLC 诉称美国豪威侵犯其专利权的诉 讼,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项诉讼的原告未实际从事经营业务,主要业务是以 自己拥有或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对其他公司提起专利权诉讼,以获取收益。根据 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美国豪威有实质性抗辩理由应对该等诉讼,并且即使对 方胜诉,对美国豪威造成的损失有限。根据美国豪威既往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 专利诉讼的周期一般较长,诉讼成本较高,所以此类诉讼的结果通常是对方基 7-4-10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撤销该诉讼或美国豪威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向对方支付少量 的和解费用了结该诉讼,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表第 9 项诉讼为美国豪威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诉讼,根据境外律师出具 的意见,美国豪威有实质性抗辩理由应对该等诉讼,并且即使对方胜诉,对美 国豪威造成的损失有限。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上述未决诉讼并未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发行人的研发、设计、销售活动均可正常开展。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为 804,287.87 万元,同比 增长 41.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2,774.57 万元,同比增长 5,984.33%。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已按计划开始逐步实施,前述未决的诉讼不会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诉讼仲裁涉及专利侵权的,应结合专利适用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 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比例、涉诉专利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冻结资产 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募投项目产生的影响, 尤其是极端情况下的负面影响及应对措施。 1、专利适用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比例 发行人目前未决的专利诉讼共计 8 项,发行人作为被告的 3 项为专利侵权 纠纷,其中 2 项为境内诉讼,明确了具体的侵权产品范围;1 项为境外诉讼, 未明确具体的侵权产品范围。具体如下: 序 涉案金 原告 被告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涉诉产品 号 额 7-4-1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序 涉案金 原告 被告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涉诉产品 号 额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2019 年 9 月 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OV4689 型 4 日,上海知 号图像传感器芯片具备江苏思 识产权法院 特威拥有的 ZL 200710139953.6 向豪威科技 号专利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 豪威 (上海)出 术特征,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 江苏思 科技 600 万 1 具了(2019) 围,侵害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 OV4689 特威 (上 元 沪 73 知民初 院判令豪威科技(上海)立即停 海) 683 号《应诉 止侵害 ZL 200710139953.6 号专 通知书》,告 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 知已受理该 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 案。 科技(上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 济损失 600 万元。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OV4689、 2019 年 9 月 OV8865、OV13855 型号图像传 4 日,上海知 感器芯片均具备江苏思特威拥 识产权法院 有的 ZL 200710005946.7 号专利 向豪威科技 豪威 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术特征, (上海)出 OV4689、 江苏思 科技 2,000 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侵害 2 具了(2019) OV8865、 特威 (上 万元 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豪 沪 73 知民初 OV13855 海) 威科技(上海)立即停止侵害 684 号《应诉 ZL 200710005946.7 号专利权的 通知书》,告 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 知已受理该 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科技 案。 (上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 失 2,000 万元。 2020 年 1 月 29 日,美国专利公 司 ID Image Sensing LLC 向美 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专利 特拉华州地 侵 权 诉 讼 ( 案 件 号 为 ID 诉讼请求 方法院已于 No.1:20-cv-00136),诉称美国豪 Image 美国 并未针对 3 2020 年 1 月 — 威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 Sensing 豪威 某项具体 29 日受理该 和/或进口到美国的图像传感器 LLC 产品 案。 侵犯其 US 7,333,145 号专利权, 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用、支 出及其他救济,但并未明确具体 金额。 上述涉诉的产品中,OV4689 主要用于安防领域,主要客户为安全监控设 备制造商;OV8865、OV13855 主要用于移动设备领域,主要客户为手机厂商 7-4-1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等移动设备制造商。上述图像传感器芯片对应的像素分别为 400 万像素、800 万像素、1,300 万像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涉诉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 例不高且呈下降趋势。对于其中销售收入相对较高的 OV13855 产品,美国豪威 已经研发了 OV13A10、OV13B10 两款相同像素但性能更好的产品,上述产品 对 OV13855 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关于 ID Image Sensing LLC 诉美国豪威的专利侵权诉讼,发行人认为并未 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根据发行人说明,原告系以专利诉讼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其在起诉书仅概括地说明美国豪威的具备涉诉专利技术特征的各种图像传感器 均侵犯了其专利,未针对某项特定产品。此类诉讼对美国豪威较为常见,根据 美国豪威此前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出于专利诉讼周期较长以及诉讼成本费用 较高的考虑,通常以对方撤诉或美国豪威支付少量的和解费用的方式结案。 2、涉诉专利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晶圆测试及晶圆重 构生产线项目(二期)、CMOS 图像传感器研发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晶圆测试及晶圆重构生产线项目(二期)主要为 CMOS 图像传感器生产过 程的后道流程,晶圆测试指每颗 IC 在后工序之前都必须进行 CP(Chip Prober) 测试以验证产品的功能是否正常,并挑出不良的产品和区分性能等级;晶圆重 构系 CMOS 图像传感器的加工工序之一,即将测试后的晶圆进行打磨、切割、 清洗、分选,将所有良品重新拼装成一张全良品的晶圆。根据发行人说明,本 项目投产后,美国豪威将自行进行高像素图像显示芯片的晶圆测试与晶圆重构 封装,大幅降低加工成本,有效优化成本结构。但本项目面向发行人未来的所 有图像传感器产品,并不针对某项特定的图像传感器产品,根据发行人确认,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不会使用目前涉诉的专利技术。 CMOS 图像传感器研发升级项目主要为安防领域和汽车领域的 CMOS 图像 传感器的产品研发。根据发行人说明,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公司 7-4-1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现有的技术和市场优势,顺应下游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拓展公司产品应用场景, 开发出一系列具有高性能、低功耗,极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丰富公司产品种 类,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公司产品的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本项目涉及的产品 为公司未来研发的图像传感器产品,根据发行人确认,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不 会使用目前涉诉的专利技术。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具体的产品及技术。 综上,涉诉专利均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关。 3、冻结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募投项目 产生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因为上述未决诉讼被冻结 银行存款 1,200 万元。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因涉诉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相 对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为高科技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专利诉讼较 为常见,发行人有充足的经验应对该等诉讼;上述未决的专利侵权诉讼的控诉 缺乏事实依据,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上述诉讼。如本反馈问题回复第(四) 部分所述,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极端情况下的负面影响及应对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发行人败诉,则发行人面临赔偿原告方相关经济损失及 不能继续销售涉诉产品型号的风险。发行人已采取申请对方专利无效等积极措 施应对上述诉讼,尽可能降低败诉风险。另外,根据发行人说明,专利诉讼一 般周期较长,而发行人的产品更新迭代较快,发行人已研发出性能更好的替代 产品,因此即便在极端情况下发行人败诉,无法继续销售涉诉产品型号,也不 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发行人将增加研发投入,重视人 才培养,积极申请专利,形成保护壁垒,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更好的保护。 7-4-1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周世君 _______________ 崔成立 _______________ 徐梦磊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100032 年 月 日 7-4-15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附表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或仲裁 原告/仲 被告/仲裁 序号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涉案金额 诉讼或仲裁请求 判决、裁决结果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作出(2017) 京 0108 民初 2378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1)被 告于判决生效日起 10 日内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付原告货款 109.67 万元;(2) 原告向被告销售二极管等电器 2018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18) 零度智控 支付货款 109.67 万元;(2) 告于判决生效日起 10 日内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元件产品,被告拖欠货款 109.67 京 0108 执 6519 号《执行裁定 北京京鸿 (北京)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3) 1 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受理 万元未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 109.67 万元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志 智能科技 逾期付款违约金;(3)请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 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继续执 有限公司 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 及违约金。 行的条件,故裁定终结本次执 用。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作出(2018) 京 01 民终 423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向被告销售产品,被告拖欠 2018 年 5 月 3 日作出(2017)闽 原告货款 21.61 万元未予支付。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0212 民初 603 号《民事调解 厦门源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被告已按调解协议约定向原 北京京鸿 支付拖欠货款 21.61 万元 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2 电子科技 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受理 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提 21.61 万元 告支付全部货款,调解书已执 志 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 (1)双方确认被告付款义务 有限公司 该案。 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 行完毕。 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金额为 12.97 万元,被告于 反诉原告损失 17.56 万元,并由 2018 年 5 月 14 日前一次性向 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支付完毕;(2)双方于 7-4-16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向法院申 请解除保全措施;(3)本诉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 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由被告承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作出(2017)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 上海望爵 沪 0107 民初 23186 号《民事 经营中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关注 电子科技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 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 册商标相似的“SEMIWILL”作 有限公 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 协议:(1)被告于 2018 年 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为其商标和字号,侵害了原告的 3 韦尔股份 司、赛米 20 万元 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 月 25 日之前停止侵害原告注 已执行完毕。 已受理该案。 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 微尔半导 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 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 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 体(上海) 失即合理费用 20 万元。 被告于 2018 年 2 月 25 日之前 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 有限公司 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包括合理 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 4 万 元。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认为被告向三星公司、LG 停止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 2017 年 6 月 5 日作出(2016) 公司等指控原告侵犯两被告的 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沪 0115 民初 72818 号《民事 江苏卓胜 专利权,导致三星公司拒绝将原 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 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微电子有 告列为其 LTE LNA 产品供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为;(2)判令两被告在《解 请求。 限公司、 商,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 4 韦尔股份 院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 - 放日报》和两被告的官方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 不涉及 卓胜微电 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遂向法 受理该案。 网 站 www.maxscend.com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子(上海)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 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 有限公司 止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恢复名誉。 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17)沪 7-4-17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 10 73 民终 240 号《民事判决书》, 万元。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向被告销售电子元器件等 2018 年 4 月 16 日作出(2017) 2019 年 3 月 7 日作出(2018) 深圳市亿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产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粤 0304 民初 3249 号《民事判 粤 0304 执 43556 号之一《执 深圳京鸿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5 通科技有 于 2017 年 1 月 8 日受理 50.83 万元未予支付。原告遂向 50.83 万元 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 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暂无 志 拖欠货款 50.83 万元。 限公司 该案。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 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 可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 付拖欠货款。 款 50.83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 续进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理费。 程序。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2017 年 3 月 6 日作出(2017)京 被告一: 告支付拖欠货款 895.12 万 04 民初 1 号《民事调解书》, 乐视移动 美元;(2)请求判令被告 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 被告已支付前两期货款 755.12 智能信息 原告向被告一销售产品,被告一 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利 议:(1)被告一分四期向原 万美元,尚欠货款 140 万美元 技术(北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拖欠货款共计 895.12 万美元未 息;(3)请求判令被告向 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 895.12 未予支付。 京)有限 895.12 万美 6 香港华清 院于 2017 年 1 月 3 日正 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 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万美元;(2)被告二对被告 针对尚欠 140 万美元货款,原 公司; 元 式受理该案。 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 金;(4)请求判令被告二 一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 被告二: 款、利息及违约金。 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 带保证责任;(3)原告收到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仍 乐视控股 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 所支付第一期款项后,申请解 在执行过程中。 (北京)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除对被告一的保全措施;(4) 有限公司 用、保全费用。 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 全费。 2012 年 6 月 30 日,原告、被告、 2018 年 2 月 1 日,九江市中级 共青城赛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赛龙通信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 04 龙通信技 156.57 万美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7 香港华清 2016 年 4 月 11 日受理该 三方签署《委托付款协议》,约 民初 61 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判决尚未执行。 术有限责 元 货款 156.57 万美元。 案。 定赛龙通信技术(香港)有限公 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 任公司 司向原告采购货物所应付货款, 起 10 日 内 向 元 支 付 货 款 7-4-18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均由被告支付。截至起诉之日, 156.06 万美元。 被告拖欠货款 156.57 万美元未 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 款。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9)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8 1972 执 10502 号《执行裁定 被告一: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8)粤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东莞市金 原告向被告一销售电容、电阻等 1972 民初 2054 号《民事判决 供执行财产,且两被告已进入 告支付货款 665.10 万元; 铭电子有 产品,被告一拖欠货款共计 书》,判决如下:(1)被告 破产清算程序,故终结本次执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102.64 万美元未予支付。原告遂 一于判决生效日起 5 日内向原 行程序。 102.64 万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8 香港华清 被告二: 2018 年 1 月 29 日出具受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告支付货款 102.64 万美元,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元 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 深圳市金 理该案。 一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 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被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19)粤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 立通信设 息,并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 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 本金部 03 破 407 号之一《民事裁定 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 备有限公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书》,确认香港华清债权总额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为 770.94 万元。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香港华清正在等待破产财产 分配。 被告一: 原告向被告一销售电容、电阻等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8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东莞金卓 产品,被告一拖欠货款共计 告支付货款 24.52 万美元;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8)粤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9)粤 通信科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4.52 万美元未予支付。原告遂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1972 民初 2055 号《民事判决 1972 执 10499 号《执行裁定 24.52 万美 9 香港华清 有限公 2018 年 1 月 29 日受理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书》,判决如下:(1)被告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元 司; 案。 一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 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 一于判决生效日起 5 日内向原 供执行财产,且两被告已进入 被告二: 息,并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 告支付货款 24.52 万美元,并 破产清算程序,故终结本次执 深圳市金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 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被 行程序。 7-4-19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立通信设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 本金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备有限公 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年 4 月 8 日作出(2019)粤 03 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破 4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确认香港华清债权总额为 185.17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香港华清正在等待破产财产 分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9)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8 1972 执 10508 号《执行裁定 被告一: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8)粤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东莞市金 原告向被告一销售电容、电阻等 1972 民初 2052 号《民事判决 供执行财产,且两被告已进入 告支付货款 336.13 万元; 铭电子有 产品,被告一拖欠货款共计 书》,判决如下:(1)被告 破产清算程序,故终结本次执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51.87 万美元未予支付。原告遂 一于判决生效日起 5 日内向原 行程序。 51.87 万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10 香港韦尔 被告二: 2018 年 1 月 29 日受理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告支付货款 51.87 万美元,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元 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 深圳市金 案。 一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 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被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19)粤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 立通信设 息,并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 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 本金部 03 破 407 号之一《民事裁定 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 备有限公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书》,确认香港韦尔债权总额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为 390.30 万元。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香港韦尔正在等待破产财产 分配。 被告一: 原告向被告一销售电容、电阻等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8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东莞金卓 产品,被告一拖欠货款共计 16.26 万美 告支付货款 105.39 万元;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8)粤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9)粤 11 香港韦尔 2018 年 1 月 29 日受理该 通信科技 16.26 万美元未予支付。原告遂 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1972 民初 2053 号《民事判决 1972 执 10505 号《执行裁定 案。 有限公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书》,判决如下:(1)被告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7-4-20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司; 一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 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 一于判决生效日起 5 日内向原 供执行财产,且两被告已进入 被告二: 息,并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 告支付货款 16.26 万美元,并 破产清算程序,故终结本次执 深圳市金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 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被 行程序。 立通信设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 本金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备有限公 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年 4 月 8 日作出(2019)粤 03 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破 4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确认香港韦尔债权总额为 123.09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香港韦尔正在等待破产财产 分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9)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8 1972 执 10495 号《执行裁定 被告一: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18)粤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东莞市金 原告向被告一销售电容、电阻等 1972 民初 978 号《民事判决 供执行财产,且两被告已进入 告支付货款 2,255.73 万元; 铭电子有 产品,被告一拖欠货款共计 书》,判决如下:(1)被告 破产清算程序,故终结本次执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255.73 万元未予支付。原告遂 一于判决生效日起 15 日内向 行程序。 北京京鸿 2,255.73 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12 被告二: 2018 年 1 月 12 日受理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原告支付货款 2,255.73 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志 元 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 深圳市金 案。 一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 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19)粤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 立通信设 息,并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本金 03 破 407 号之一《民事裁定 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 备有限公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书》,确认北京京鸿志债权总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额为 2,743.87 万元。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北京京鸿志正在等待破产财 产分配。 13 北京京鸿 被告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原告向被告一销售电容、电阻等 1,172.23 万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8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7-4-2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志 东莞金卓 2018 年 1 月 18 日受理该 产品,被告一拖欠货款共计 元 告支付货款 1,172.23 万元;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8)粤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9)粤 通信科技 案。 1,172.23 万元未予支付。原告遂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1972 民初 1363 号《民事判决 1972 执 10489 号《执行裁定 有限公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 书》,判决如下:(1)被告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司; 一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 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 一于判决生效日起 5 日内向原 供执行财产,且两被告已进入 被告二: 息,并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 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 告支付货款 1,172.23 万元,并 破产清算程序,故终结本次执 深圳市金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 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被 行程序。 立通信设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 本金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备有限公 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年 4 月 8 日作出(2019)粤 03 司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破 4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确认北京京鸿志债权总额 为 1,255.82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北京京鸿志正在等待破产财 产分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9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9)粤 被告一: 被告一系北京京鸿志销售客户, 年 10 月 25 日作出(2018)粤 1972 执 10492 号《执行裁定 东莞市金 被告一因生产经营需要,于 2017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 1972 民初 2188 号《民事判决 书》,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铭电子有 年 12 月 7 日向北京京鸿志借款 告返还借款 300 万元;(2) 书》,判决如下:(1)被告 供执行财产,且两被告已进入 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 500 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被 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 一于判决生效日起 3 日内向原 破产清算程序,故终结本次执 北京京鸿 14 被告二: 2018 年 1 月 31 日受理该 告一仍有 300 万元借款未予归 300 万元 用利息损失;(3)被告一 告返还借款 300 万元,并支付 行程序。 志 深圳市金 案。 还。北京京鸿志提起诉讼,要求 承担诉讼费用;(4)被告 利息损失;(2)被告二对被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立通信设 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 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 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19)粤 备有限公 要求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二对还 带责任。 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03 破 407 号之一《民事裁定 司 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4)诉讼费用由两被 书》,确认北京京鸿志债权总 告承担。 额为 2,743.87 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7-4-2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京鸿志正在等待破产财 产分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出具(2018) 原告向被告销售电子产品等货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闵 0206 民初 2071 号《民事判 世纪鸿进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物,被告拖欠货款 26.86 万元未 支付货款 26.86 万元及逾 决书》,判决如下:(1)被 北京京鸿 (厦门) 15 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受理 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 26.86 万元 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 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生效判决尚未执行。 志 信息技术 该案。 讼,请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 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 向原告支付货款 26.86 万元及 有限公司 息。 担。 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 担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责任 保险费、公告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支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电子元 付拖欠货款 30.49 万元,深圳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 器件等产品,被告尚欠货款 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7 月 30 深圳市西 人支付货款 58.20 万元; 58.20 万元未予支付。申请人遂 日作出(2018 )深仲裁字第 深圳京鸿 姆特科技 深圳仲裁委员会于 2018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 被申请人已支付全部欠款,仲 16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 58.20 万元 3807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志 开发有限 年 12 月 4 日受理该案。 请人律师代理费 4.5 万元; 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货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公司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仲 款,并承担申请人律师代理费及 货款 27.71 万元;(2)被申请 裁费用。 仲裁费用。 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 3 万元; (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支付拖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欠货款 50.85 万元,重庆市南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已于 支付货款 106.98 万元;(2) 重庆东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岸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020 年 8 月 13 日受理原告执 深圳京鸿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 17 丝路技术 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受 告货款 106.98 万元未予支付。原 106.98 万元 15 日作出(2018)渝 0108 民 行申请。 志 师代理费 10 万元;(3) 有限公司 理该案。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初 23273 号《民事判决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令 生效判决尚未执行。 费。 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 7-4-2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款 56.13 万元;(2)驳回原告 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 理费由原告、被告共同负担。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2019 年 5 月 24 日作出(2019)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杭州禾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浙 0109 民初 4898 号《民事判 深圳京鸿 支付货款 258.74 万元;(2) 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判决已 18 科技有限 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受理 告货款 258.74 万元未予支付。原 258.74 万元 决书》,判决如下:(1)被 志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执行完毕。 公司 该案。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告于判决生效日起 10 日内向 用。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原告支付货款 258.74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2019 年 6 月 11 日作出(2019)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深圳波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粤 0305 民初 6674 号《民事调 深圳京鸿 支付货款 124.35 万元;(2) 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调解书 19 安创技术 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受理 告货款 124.35 万元未予支付。原 124.35 万元 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 志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已执行完毕。 有限公司 该案。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议:(1)被告分 6 期向原告 用。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支付欠款共计 124.35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诉讼期间支付全部欠 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截至起诉 江西联创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款,原告撤回起诉,南昌高新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 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77.37 万 深圳京鸿 宏声电子 支付货款 77.37 万元;(2) 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9 20 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3 元未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 77.37 万元 不涉及 志 股份有限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19)赣 日受理该案。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 公司 师代理费、诉讼费。 0191 民初 1803 号之一《民事 款。 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截至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原告于诉讼期间支付全部欠 深圳华麟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京鸿 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144.01 支付货款 144.01 万元;(2) 款,原告撤回起诉,深圳龙岗 21 电路技术 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受理 144.01 万元 不涉及 志 万元未予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 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9 有限公司 该案。 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 理费、诉讼费。 日作出(2019)粤 0307 民初 7-4-2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货款。 13330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准许原告撤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19) 粤 0305 民初 17319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1) 被告于判决生效日 10 日内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支付货款 27.20 万元;(2)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2020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20)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腾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支付货款 27.20 万元;(2) 粤 0305 执 6178 号《执行裁定 深圳京鸿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 22 瑞丰科技 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受理 告货款 27.20 万元未予支付。原 27.20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 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 志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有限公司 该案。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师代理费 2 万元;(3)请 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 改判向原告支付货款 20 万元,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作出(2019)粤 03 民终 31764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19)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粤 0306 民初 27957 号《民事 深圳市双 支付货款 18.74 万元;(2)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判决书》,判决如下:(1) 深圳京鸿 赢伟业科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23 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受理 告货款 18.74 万元未予支付。原 18.74 万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日起 5 日内向 志 技股份有 师代理费 1.2 万元;(3) 一审生效判决尚未执行。 该案。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原告支付货款 18.74 万元;(2) 限公司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费。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7-4-25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改判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 15.27 万元,且无需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作出(2020)粤 民终 1211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诉 处理,一审判决于本判决书送 达日起生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2020 年 6 月 16 日作出(2019)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深圳市泰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粤 0306 民初 38905 号《民事 深圳京鸿 11.59 万元;(2)判令被 年 6 月 18 日裁定被告进入破 24 吉通电子 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受 告货款 11.59 万元未予支付。原 11.59 万元 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 志 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及 产清算程序。原告已按相关规 有限公司 理该案。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效日起 5 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本案诉讼费。 定申报债权。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11.59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请求。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19)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2019 年 10 月 16 日作出(2019) 粤 0305 执 12703 号《执行裁 深圳市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支付货款 18.84 万元;(2) 粤 0305 民初 21124 号《民事 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 深圳京鸿 普电子技 25 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受理 告货款 18.84 万元未予支付。原 18.84 万元 请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 判决书》,判决如下:(1) 行人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 志 术开发有 该案。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代理费 1.2 万元;(3)请 被告于判决生效日起 10 日内 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 限公司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向原告支付货款 18.34 万元; 值财产。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判决已执行完毕。 26 深圳京鸿 智慧海派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等 149.96 万元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 被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 7-4-26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志 科技有限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拖欠原 支付货款 149.96 万元;(2) 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作出 原告债权总额 160.15 万元。 公司 20 日受理该案。 告货款 149.96 万元未予支付。原 请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 (2019)赣 0192 民初 1618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代理费 8 万元;(3)请求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原告正在等待破产财产分配。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1)被告于判决生效日起 15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49.96 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改判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 146.77 万元,并由被上诉人承 担上诉费用。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作出(2020)赣 01 民终 54 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被上诉人愿意承担上诉人主 张的违约金 3.18 万元,扣除该 违约金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 支付货款 146.77 万元;(2) 一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 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 担;(3)因上诉人已进入破 产清算程序,调解协议所涉及 债权及诉讼费用按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定、清 偿。 7-4-27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被告所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 CMOS 图像传感器芯片产品侵 利作出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害了原告 ZL200510119818.6 号 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上海知 豪威科技 江苏思特 告 ZL200510119818.6 号专 27 2019 年 7 月 4 日受理该 专利,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500 万元 识产权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不涉及 (上海) 威 利的行为;(2)判令被告 案。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 月 3 日作出(2020)沪 73 知 赔偿原告 500 万元。 ZL200510119818.6 号专利的行 民初 508 号之一《民事裁定 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00 万元。 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徐辰作为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 的 ZL 201220063795.7 号专利应 属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就该专 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 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归徐辰 曾任职并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 美国豪威所有,徐辰后将该专利 权转让给江苏思特威,江苏思特 (1)请求判令涉案专利权 美国豪 威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上海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归原告和美国豪威共有; 威、豪威 上海思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尚未 特威。根据美国豪威与豪威科技 日,法院尚未对原起诉作出准 28 —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 — 科技(上 威、徐辰 受理该案。 (上海)所签署之《知识产权共 予撤诉裁定,且尚未受理新起 原告为该案所支付合理费 海) 有协议》,就美国豪威员工之职 诉。 用。 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 利,及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归美 国豪威与豪威科技(上海)所共 有,且豪威科技(上海)有权就 相关专利权之权属纠纷单独提 起诉讼,故豪威科技(上海)于 2020 年 1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 ZL 7-4-28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220063795.7 号专利权归豪 威科技(上海)与美国豪威共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受理该案。 由于徐辰原为美国豪威员工,根 据法院的建议,豪威科技(上海) 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 撤诉,并与美国豪威作为共同原 告,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向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 请法院判令 ZL 201220063795.7 号专利权归豪威科技(上海)与 美国豪威共有。 徐辰作为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 的 ZL 201210082270.2 号专利应 属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就该专 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 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归徐辰 (1)请求判令涉案专利权 美国豪 曾任职并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归原告和美国豪威共有; 威、豪威 上海思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尚未 美国豪威所有,徐辰后将该专利 日,法院尚未对原起诉作出准 29 —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 — 科技(上 威、徐辰 受理该案。 权转让给江苏思特威,江苏思特 予撤诉裁定,且尚未受理新起 原告为该案所支付合理费 海) 威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上海思 诉。 用。 特威。根据美国豪威与豪威科技 (上海)所签署之《知识产权共 有协议》,就美国豪威员工之职 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 利,及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归美 7-4-29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国豪威与豪威科技(上海)所共 有,且豪威科技(上海)有权就 相关专利权之权属纠纷单独提 起诉讼,故豪威科技(上海)于 2020 年 1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 ZL 201210082270.2 号专利权归豪 威科技(上海)与美国豪威共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受理该案。 由于徐辰原为美国豪威员工,根 据法院的建议,豪威科技(上海) 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 撤诉,并与美国豪威作为共同原 告,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向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 请法院判令 ZL 201210082270.2 号专利权归豪威科技(上海)与 美国豪威共有。 徐辰作为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 的 ZL 201210045951.1 号专利应 (1)请求判令涉案专利权 美国豪 属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就该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归原告和美国豪威共有; 威、豪威 上海思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尚未 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 日,法院尚未对原起诉作出准 30 —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 — 科技(上 威、徐辰 受理该案。 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归徐辰 予撤诉裁定,且尚未受理新起 原告为该案所支付合理费 海) 曾任职并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 诉。 用。 美国豪威所有,徐辰后将该专利 权转让给江苏思特威,江苏思特 7-4-30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威又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上海思 特威。根据美国豪威与豪威科技 (上海)所签署之《知识产权共 有协议》,就美国豪威员工之职 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 利,及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归美 国豪威与豪威科技(上海)所共 有,且豪威科技(上海)有权就 相关专利权之权属纠纷单独提 起诉讼,故豪威科技(上海)于 2020 年 1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 ZL 201210045951.1 号专利权归豪 威科技(上海)与美国豪威共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受理该案。 由于徐辰原为美国豪威员工,根 据法院的建议,豪威科技(上海) 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 撤诉,并与美国豪威作为共同原 告,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向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诉 请法院判令 ZL 201210045951.1 号专利权归豪威科技(上海)与 美国豪威共有。 豪威科技 江苏思特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徐辰作为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 (1)请求判令涉案专利权 因江苏思特威已放弃涉案专 31 — 不涉及 (上海) 威、徐辰 2020 年 3 月 24 日受理该 的 ZL 201220117378.6 号专利应 归原告和美国豪威共有; 利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7-4-3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案。 属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就该专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利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及 原告为该案所支付合理费 年 7 月 1 日作出(2020)苏 05 之后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归徐辰 用。 知民初 279 号《民事裁定书》, 曾任职并从事相关研发工作的 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美国豪威所有,徐辰后将该专利 权转让给江苏思特威。根据美国 豪威与豪威科技(上海)所签署 之《知识产权共有协议》,就美 国豪威员工之职务发明创造,其 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之后被授予 的专利权归美国豪威与豪威科 技(上海)所共有,且豪威科技 (上海)有权就相关专利权之权 属纠纷单独提起诉讼,故豪威科 技(上海)提起该诉讼,诉请法 院判令 ZL 201220117378.6 号专 利权归豪威科技(上海)与美国 豪威共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思特 2020 年 7 月 24 日,北京知识 (1)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 威 提 出 的 宣 告 美 国 豪 威 ZL 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 73 国家知识 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0680019122.9 号专利无效的 行初 12959 号《行政判决书》, 产权局专 决定;(2)判令国家知识 32 美国豪威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受理 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宣告美国豪 —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美国 — 利复审委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该案。 威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美国豪 豪威不服上述判决,遂向最高 员会 涉案专利重新作出审查决 威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 定。 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 法院尚未受理。 出审查决定。 7-4-3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作出了(2019)京 7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行初 4315 号《行政判决书》, 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思特 判决驳回美国豪威的诉讼请 威 提 出 的 宣 告 美 国 豪 威 ZL 求。 (1)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0980114512.8 号专利无效的 美国豪威不服上述判决,遂向 国家知识 权局审查决定;(2)判令 33 美国豪威 2019 年 4 月 19 日受理该 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宣告美国豪 —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 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 案。 威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美国豪 年 1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 利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威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 向美国豪威出具了(2020)最 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 高法知行终 36 号《上诉案件 出审查决定。 受理通知书》,受理上述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OV4689 型号 图像传感器芯片具备江苏思特 (1)判令豪威科技(上海) 威拥有的 ZL 200710139953.6 号 立 即 停 止 侵 害 ZL 2019 年 9 月 4 日,上海 专利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术特 200710139953.6 号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院向豪威科 征,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江苏思特 豪威科技 技(上海)出具了(2019) 34 侵害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 600 万元 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日,该案仍在一审审理过程 — 威 (上海) 沪 73 知民初 683 号《应 令豪威科技(上海)立即停止侵 (2)判令豪威科技(上海) 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诉通知书》,告知已受理 害 ZL 200710139953.6 号专利权 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失 该案。 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 600 万元;(3)诉讼费由 诺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科技 被告承担。 (上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 失 600 万元。 7-4-3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9 年 12 月 9 日,上海知识产 权法院作出(2019)沪 73 知民 初 68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保全豪威科技(上海)价值 600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银 行已依据法院存款冻结书依法 冻结豪威科技(上海)银行存款 6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该笔银行存款仍处于 冻结状态。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OV4689、 OV8865、OV13855 型号图像传 感器芯片均具备江苏思特威拥 有的 ZL 200710005946.7 号专利 (1)判令豪威科技(上海) 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术特征, 立 即 停 止 侵 害 ZL 2019 年 9 月 4 日,上海 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侵害 200710005946.7 号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院向豪威科 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豪 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江苏思特 豪威科技 技(上海)出具了(2019) 35 威科技(上海)立即停止侵害 2,000 万元 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日,该案仍在一审审理过程 — 威 (上海) 沪 73 知民初 684 号《应 ZL 200710005946.7 号专利权的 (2)判令豪威科技(上海) 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诉通知书》,告知已受理 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 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失 该案。 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科技 2,000 万元;(3)诉讼费 (上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 由被告承担。 失 2,0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9 日,上海知识产 权法院作出(2019)沪 73 知民 初 68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7-4-3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保全豪威科技(上海)价值 600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银 行已依据法院存款冻结书依法 冻结银行存款 600 万元。根据发 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该笔银行存款仍处于 冻结状态。 2018 年 7 月 13 日,美国豪威的 前员工 Zhang Lisheng 向加利福 尼亚州圣克拉拉郡高级法院提 起诉讼,诉称美国豪威终止与其 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 原告诉称美国豪威终止与 Zhang 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存在对年龄 36 美国豪威 郡高级法院已于 2018 年 — 其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存在 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 Lisheng 和残疾人的歧视。2018 年 11 月 7 月 13 日受理该案。 对年龄和残疾人的歧视。 6 日,该案起诉状送达美国豪威。 美国豪威已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 提交答辩状,否认 Zhang Lisheng 的所有诉讼请求。 2019 年 2 月 13 日,原告 North Plate Semiconductor,LLC 在密歇 根东区地区法院提起专利权诉 North 讼,诉称美国豪威侵犯了其在美 Plate 密歇根东区地区法院已 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 国拥有的 7 项专利,包括 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撤销 37 Semicond 美国豪威 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受理 — 用、支出及其他救济,但 不涉及 6,211,509、6,150,676、6,521,926、 该案。 uctor,LL 该案。 并未明确具体金额。 7,928,483、8,854,521、RE46123、 C 8,178,913 号专利,请求赔偿损 失、利息、费用、支出及其他救 济,但并未明确具体金额。 7-4-35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0 年 4 月 22 日,美国公司 Cedar Lane Technologies Inc.向 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 权 诉 讼 ( 案 件 号 为 No. Cedar 1:20-cv-00541),诉称美国豪威 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已于 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 Lane 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 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撤销 38 美国豪威 2020 年 4 月 22 日受理该 — 用、支出及其他救济,但 不涉及 Technolo /或进口到美国的图像传感器侵 该案。 案。 并未明确具体金额。 gies Inc. 犯 其 US 6,469,289 号 、 US 6,972,790 号、US 6,473,527 号专 利权,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 用、支出及其他救济,但并未明 确具体金额。 2020 年 1 月 29 日,美国专利公 司 ID Image Sensing LLC 向美国 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 权 诉 讼 ( 案 件 号 为 ID Image 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已于 No.1:20-cv-00136),诉称美国 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 39 Sensing 美国豪威 2020 年 1 月 29 日受理该 豪威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 — 用、支出及其他救济,但 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 LLC 案。 售和/或进口到美国的图像传感 并未明确具体金额。 器侵犯其 US 7,333,145 号专利 权,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用、 支出及其他救济,但并未明确具 体金额。 7-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