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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韦尔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0-12-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22-4 号



致: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韦尔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
本次发行出具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2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京天公司债
字(2020)第 022-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22-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22-3 号《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请做好韦尔股
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中要
求律师补充核查及说明的问题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及说
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原律师文件的补充,本所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
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原律师文件中的表述,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的
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
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


                                     8-3-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2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一、《告知函》问题 2.关于专利诉讼。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决
专利诉讼共计 8 项。发行人研发了 OV13A10、OV13B10 两款相同像素但性能
更好的产品,上述产品对 OV13855 产品(涉诉产品,销售收相对较高)具有可
替代性。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子公司美国豪威原员工徐辰
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认为“其作为专利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的
专利应属徐辰的职务发明”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相关协议或制度规定;(2)
结合涉诉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析专利诉讼是否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认为“即便在极端情况下公司败诉,
无法继续销售涉诉产品型号,也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的依
据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4)OVl3A10、OV13B10 产品研发进展、
生产计划,对 OV13855 产品替代的具体实施方案,OV13A10、OV13B10 产品
是否涉及专利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子公司美国豪威原员工徐辰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发
行人认为“其作为专利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的专利应属徐辰的职务发明”的依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相关协议或制度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徐辰于 2009 年 9 月入职美国豪威,
2011 年 7 月离职,其在美国豪威任职期间的职务为高级研发工程师。其在美国
豪威任职期间,美国豪威尚未成为发行人的下属子公司。根据美国豪威确认,
徐辰在任职期间并非美国豪威的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美国豪威的员工在入职时
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中均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条款。根据徐辰入
职时签署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除非经公司总裁批准,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
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或其为公司所做的任何工作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均
属于公司所有。“发明”包括改进、构想或发现,无论是否可获专利以及是否已
使用。


                                   8-3-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年修正,现行有效)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
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
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
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
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美国豪威及豪威科技(上海)起诉上
海思特威、徐辰涉及的相关专利均为徐辰自美国豪威离职后一年内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且专利的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为徐辰,该等发明
创造应当为徐辰在美国豪威工作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且该等发明创造与
徐辰在美国豪威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上述专利应属
徐辰的职务发明创造。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认为“其作为专利申请人及唯一
发明人的专利应属徐辰的职务发明”的依据充分。

     (二)结合涉诉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析专利诉讼是
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未决的专利
诉讼共计 8 项,发行人作为被告的 3 项为专利侵权纠纷,其中 2 项为境内诉讼,
明确了具体的侵权产品范围;1 项为境外诉讼,未明确具体的侵权产品范围。
具体如下:
序                                 涉案金
       原告    被告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涉诉产品
号                                   额




                                       8-3-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序                                    涉案金
       原告    被告     受理情况                           基本案情               涉诉产品
号                                      额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2019 年 9 月              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OV4689 型
                       4 日,上海知              号图像传感器芯片具备江苏思
                       识产权法院                特威拥有的 ZL 200710139953.6
                       向豪威科技                号专利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
               豪威
                       (上海)出                术特征,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
     江苏思    科技                 600 万
1                      具了(2019)              围,侵害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     OV4689
     特威      (上                   元
                       沪 73 知民初              院判令豪威科技(上海)立即停
               海)
                       683 号《应诉              止侵害 ZL 200710139953.6 号专
                       通知书》,告              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
                       知已受理该                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
                       案。                      科技(上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
                                                 济损失 600 万元。
                                                 原告诉称豪威科技(上海)制造、
                                                 销售和许诺销售的 OV4689、
                       2019 年 9 月
                                                 OV8865、OV13855 型号图像传
                       4 日,上海知
                                                 感器芯片均具备江苏思特威拥
                       识产权法院
                                                 有的 ZL 200710005946.7 号专利
                       向豪威科技
               豪威                              的权利要求 1 中所有技术特征,
                       (上海)出                                               OV4689、
     江苏思    科技                 2,000        因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侵害
2                      具了(2019)                                             OV8865、
     特威      (上                 万元         了该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豪
                       沪 73 知民初                                             OV13855
               海)                              威科技(上海)立即停止侵害
                       684 号《应诉
                                                 ZL 200710005946.7 号专利权的
                       通知书》,告
                                                 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
                       知已受理该
                                                 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豪威科技
                       案。
                                                 (上海)赔偿江苏思特威经济损
                                                 失 2,000 万元。
                                                 2020 年 1 月 29 日,美国专利公
                                                 司 ID Image Sensing LLC 向美
                                                 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专利
                       特拉华州地                侵 权 诉 讼 ( 案 件 号 为
     ID                                                                           诉讼请求
                       方法院已于                No.1:20-cv-00136),诉称美国豪
     Image     美国                                                               未明确侵
3                      2020 年 1 月     —       威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
     Sensing   豪威                                                               权产品范
                       29 日受理该               和/或进口到美国的图像传感器
     LLC                                                                          围
                       案。                      侵犯其 US 7,333,145 号专利权,
                                                 请求赔偿损失、利息、费用、支
                                                 出及其他救济,但并未明确具体
                                                 金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涉诉产品 OV4689、OV8865、
OV13855 均属于旧的产品型号,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且呈下降趋势(具


                                             8-3-5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体金额及比例见附件),不涉及发行人在售的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
核心产品。对于其中销售收入相对较高的 OV13855 产品,发行人已经研发了
OV13A10、OV13B10 两款相同像素但性能更好的产品,上述产品对 OV13855
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2020 年 9 月 28 日,江苏思特威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表中第 1 项及第 2 项其起诉豪威
科技(上海)专利侵权的诉讼,并申请解除上述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本
案代理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说明,本案主审法官确认其已
收到江苏思特威的撤回案件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将于近日作出撤销案
件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因此,上述江苏思特威起诉豪威科技(上海)的专利侵权诉讼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不会生产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 ID Image Sensing LLC 诉美国豪威的专利侵权诉讼,公司认为并未侵
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系以专利诉讼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是以自己拥
有或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对其他公司提起专利权诉讼,以获取收益。其在起诉书
仅概括地说明美国豪威的具备涉诉专利技术特征的各种图像传感器均侵犯了其
专利,未明确侵权产品的具体范围。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美国豪威有实
质性抗辩理由应对该等诉讼,并且即使对方胜诉,对美国豪威造成的损失有限。
根据美国豪威既往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专利诉讼的周期一般较长,诉讼成本
较高,所以此类诉讼的结果通常是对方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撤销该诉讼或公司
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向对方支付少量的和解费用了结该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认为“即便在极端情况下公司败诉,无法继续销售涉诉产品
型号,也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风险
揭示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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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基于如下原因判断“即便在
极端情况下公司败诉,无法继续销售涉诉产品型号,也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的负面影响”:

     1、专利诉讼的周期较长

     江苏思特威于 2019 年 8 月对豪威科技(上海)提起关于涉诉产品的两起专
利侵权诉讼,截至目前,该两起案件仍处于一审阶段。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案代
理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访谈确认,在江苏思特威提出撤诉
申请前,两起诉讼一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法院确定了鉴定机构,拟对涉诉产
品进行技术鉴定,由于集成电路的工艺较为复杂,该鉴定程序预计耗费的时间
较长。该两起诉讼如果继续由法院完成审理,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法院的裁判
结果最终生效之日止预计需要两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法院最终的裁判结
果生效前,并未限制发行人销售涉诉产品。

     2、发行人的产品更新迭代较快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核心产品 CMOS 图像传感器的更新迭代较快,
由于大众对电子产品的摄像功能尤其是手机摄像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厂
家以更快的速度研发出像素更高或功能更好的产品满足大众需求。以涉诉产品
OV13855 为例,其自 2016 年 8 月开始量产,至 2018 年第一季度实现单季最大
销量,此后销量便逐渐下降。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推出的改良版,至 2019 年
第一季度实现单季最大销量,但之后销量亦逐渐下降。目前发行人已基本不再
接受该产品的新订单,目前的销售主要为消化在手订单,预计至 2021 年第二季
度,发行人将不再销售该款产品。

     3、发行人已研发出替代产品

     涉诉产品 OV4689、OV8865 在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比例均较低。针对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对较高的 OV13855 产品,发行人已研发
出 OVl3A10、OV13B10 两款像素相同,但性能更好的产品,上述产品对 OV13855
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基于上述原因,发行人认为即便在极端情况下公司败诉,无法继续销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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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三)



诉产品型号,也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江苏思特威已
对其起诉豪威科技(上海)专利侵权的诉讼提出撤诉申请。综上,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充分。

     鉴于江苏思特威已经提出撤诉申请,因此截至目前发行人不存在因败诉不
能销售相关产品的风险。

     (四)OVl3A10、OV13B10 产品研发进展、生产计划,对 OV13855 产品
替代的具体实施方案,OV13A10、OV13B10 产品是否涉及专利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OV13A10 产品于 2016 年 4 月完
成设计,然后交付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于 2020 年 2 月进行量产阶段;OV13B10
产品于 2018 年 4 月完成设计,然后交付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于 2019 年 8 月
进入量产阶段。

     根据发行人说明,OV13B10 为单层 1.12 纳米图像传感器(像素点大小与
OV13855 基本相同),售价相对较低,能够直接取代 OV13855。美国豪威已于
2019 年底通知全球客户 OV13855 即将停售,并给予半年的过渡期,之后原则
上不再接受新的订单,目前的销售主要为消化在手订单。发行人目前主推的同
像素产品为 OV13B10,截至目前,2020 年度 OV13B10 的销售金额远超
OV13855。OV13A10 则为高端层叠式 1.0 纳米图像传感器,因市场需求的改变,
发行人于 2016 年完成设计后,并没有立即完成其他制程;至 2020 年市场才有
1,300 万像素层叠式图像传感器的需求,以至于发行人于 2020 年才完成制程,
推出 OV13A10。由于产品高端且售价较高,市场尚未打开,截至目前 OV13A10
尚未大量销售。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OV13A10、OV13B10 两款产品
不涉及专利纠纷。

     (五)核查依据、过程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查阅相关案件的《起诉书》、《受理通
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撤诉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及
其他案件材料;(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核查涉诉专利的申请及转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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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徐辰入职美国豪威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员工手册等;(4)查阅境外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访谈境内诉讼的案件代理律师;(5)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涉
诉产品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相关产品的替代方案;(6)
访谈发行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认为“其作为专利申请人及唯一发明人的
专利应属徐辰的职务发明”的依据充分,存在相关的协议及制度规定;专利侵
权诉讼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认为“即便在极端
情况下公司败诉,无法继续销售涉诉产品型号,也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的负面影响”的依据充分;发行人存在对 OV13855 产品替代的具体实施方案,
OV13A10、OV13B10 产品不涉及专利纠纷。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26 日,
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进行如
下调整:

     1、关于发行规模的调整

     调整前: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44,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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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已投入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号

      晶圆测试及晶圆重构生
 1                                 183,919.98         22,550.13              130,000.00
        产线项目(二期)

      CMOS 图像传感器研发
 2                                 136,413.84                   —            80,000.00
      升级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0                   —            90,000.00

              合   计              410,333.82         22,550.13              300,000.00
注:“已投入金额”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项目已投资的金额。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前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剩余募集资金(前次剩余募集资金仅用于晶圆测试及晶圆重构生
产线项目(二期)项目投资)和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若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公告且前次剩余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后,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项
目的情况,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
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
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
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
体使用安排。

     调整后: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44,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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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已投入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号

     晶圆测试及晶圆重构
1                                   183,919.98         25,058.70            130,000.00
     生产线项目(二期)

     CMOS 图像传感器研
2                                   136,413.84                 —            80,000.00
     发升级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4,000.00                 —            34,000.00

            合    计                354,333.82         25,058.70            244,000.00
注:“已投入金额”为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金额。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前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剩余募集资金(前次剩余募集资金仅用于晶圆测试及晶圆重构生
产线项目(二期)项目投资)和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若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公告且前次剩余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后,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项
目的情况,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
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
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
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
体使用安排。

     除上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的其他内容均
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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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周世君




                                                 _______________

                                                         崔成立




                                                  _______________

                                                         徐梦磊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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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发行人涉诉产品营业收入、毛利润、净利润及占比情况

     发行人涉诉产品型号为 OV4689、OV8865、OV13855,上述产品在 2018
年 5-12 月、2019 年、2020 年 1-6 月(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完成收购北京豪威,
由于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追溯调整至 2018 年 5 月)的销售收入及
占比情况如下:

                 涉诉产品型号                    OV4689      OV8865        OV13855
                 销售收入(万元)                23,909.16    8,463.10      107,423.01
                 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2.46%       0.87%          11.07%
 2018 年 5-12    毛利润(万元)                   9,154.11      -58.51       21,605.27
      月         占当期公司毛利的比例               3.93%      -0.03%           9.27%
                 净利润(万元)                   3,687.39   -1,993.56       -2,956.51
                 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                27.10%     -14.51%         -20.92%
                 销售收入(万元)                29,867.31    7,912.58      138,125.34
                 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2.19%       0.58%          10.13%
                 毛利润(万元)                  11,467.50    1,419.86       25,889.08
   2019 年
                 占当期公司毛利的比例               3.09%       0.38%           6.98%
                 净利润(万元)                   4,680.73     -378.12       -5,497.25
                 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                 6.64%      -0.54%           -7.79%
                 销售收入(万元)                10,704.42    4,427.54       47,796.22
                 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1.33%       0.55%           5.94%
                 毛利润(万元)                   4,130.92     630.28        14,977.60
2020 年 1-6 月
                 占当期公司毛利的比例               1.60%       0.24%           5.79%
                 净利润(万元)                   1,873.65     -303.37        4,898.68
                 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                 1.92%      -0.31%           5.02%
注 1:2018 年产品销售收入为 2018 年 5-12 月收入,营业收入为 2018 年度合并报表收入;
注 2:产品净利润=产品毛利润-产品销售收入*(当年公司费用合计/营业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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