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4 号)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24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40,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并加上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90,151,886.79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到
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
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豪威半导体
(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平安证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豪威科技(上海)有限
公司、公司子公司 OmniVision Technologies, Inc.、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21908236710307 2,393,080,000.00
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632634897 0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216130100100280966 0
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15006188888809 0
公司上海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5119618888860 0
公司上海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OmniVision Technologies,Inc. FTN1555788816865 0
公司上海分行
注: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实际收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46,92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2,393,080,000.00 元。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024 号)核准,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
甲方已在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1908236710307
银行地址:上海市科苑路 88 号 2 幢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李广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 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024 号)核准,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
甲方已在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2634897
银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00 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李广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 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
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三、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024 号)核准,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
乙方已在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乙
方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账户名称: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216130100100280966
银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261 号 1-2 层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李广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
甲方、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
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 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发行人子公司):OmniVision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四、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024 号)核准,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
甲方、乙方、丙方已在丁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用于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项目“CMOS 图像传感器研发升级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甲方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006188888809
银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2、乙方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豪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119618888860
银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3、丙方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OmniVision Technologies,Inc.
银行账号:FTN1555788816865
银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丙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
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丙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李广辉可以随时到
丁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甲方、乙方、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甲方、乙方、丙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丁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丙方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六、甲方、乙方、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丙方有权或者戊方有
权要求甲方、乙方、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乙方、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
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签
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戊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