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21-03-30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韦尔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64.65元/股调整为164.58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的行权价格。
二、关于注销部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
1、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
励对象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属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同意对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
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14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
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条件的147名
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660,975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
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弘毅、王海峰、文东华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