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5-06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6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详细内容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4468X3)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
完成深圳市芯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投资”)、深圳市芯力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芯力投资”)100%股权的收购,收购价款合计 16.87 亿元。其中,
芯能投资、芯力投资主要资产分别为其持有的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 6.31%股权、
4.24%股权。2019 年 7 月,你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 亿
元,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24 年 7 月 4 日,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或
置换)芯能投资和芯力投资 100%股权的股权并购款。你公司以持有的芯能投资、
芯力投资 100%股权及芯能投资、芯力投资持有的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 10.55%
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资产的账面值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7%。你
公司对于上述资产质押情况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直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才
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
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
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