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韦尔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3-3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

    1、鉴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
权;

    2、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且属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事项,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同意对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4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
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条件的 143 名激励对象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651,555 份。
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吴行军、王海峰、胡仁昱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