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30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
1、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中有 56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上述 56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董事会审议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2、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且属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同意对不符合行权条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
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 1,004 名激励对象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条件的 1,004 名激励对象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2,901,220
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符合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查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业务经营所需发生的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
合理,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吴行军、朱黎庭、胡仁昱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