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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韦尔股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2-10-11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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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尔股份”或“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
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
                                     2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认购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为持有人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与持有人或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享收
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它程序。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
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3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
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以及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
划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并每月公告一次
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1、公司回购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公
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公司股票的最终回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回购账户过户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过户的股票数量
为准。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得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除涉及到回购来源的股票外,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剩余股票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标的
股票的购买价格不低于过户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4
    2、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波
动情况,通过回购股份大宗交易过户及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韦
尔股份股票的购买,公司将及时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股票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
款金额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公司回购账户过户
或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韦尔股份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
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会议
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通知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如有),资产
管理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管理费、利息、税费等费用
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
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
股计划即可终止。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
    (三)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持有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若
公司达到业绩目标, 持有人实际解锁持股计划份额=个人计划解锁的数量×个人解
锁比例(参见下表)

                     评价标准(分档)       个人解锁比例
                           A/B/C                100%
                             D                    0
    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能解锁的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并返还该持有人对
应的原始出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持股计划的其
他参与人或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卖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
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管理架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监督和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
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持续期内经董事会审议同
意可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式 。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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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
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5、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6、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7、监管部门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委员
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
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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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
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二)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三)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
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五)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 持
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
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七)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
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当选。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管
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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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三)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一)至(五)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
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二)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四)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五)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事宜。
   (六)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决定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
   (七)按照《管理办法》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处理事项。
   (八)本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参与
方式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九)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十)代表或委托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十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或其他处置。
   (十二)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应
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十三)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一)至(十三)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
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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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三)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五)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发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
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
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方能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
   (二)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三)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如委员 2 次以上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自动不再
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三)现金存款、银行利息等其他财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
财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 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后对资产进行分配,按照所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现金或股票分配。在锁定期
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计入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分配现金分红。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后,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六)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时或存续期届满后,若存在未分配权益份额,则
出售未分配权益份额(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
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11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股权益不做变更:
   1、持有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的职务变更的;
   2、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
   3、退休;
   4、持有人因公身故的,权益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成本价格收回。管
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续签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非因公身故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中明确约定
的情形,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
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12
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
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必须分别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同意。
    持有人会议审议前述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
意。
       第二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但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
审议同意延长的除外。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其财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
划可提前终止。
    (三)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重大事项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 可
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
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如有)在扣除管理费及保
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
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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