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1107)第 0475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二○一八年十一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1107)第 0475 号 致: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晓东、郑寰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18年11 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8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 号:临2018-087)(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2018年11月1日,单独持有21.38%股份的股东胡锦生,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 出临时提案,并提交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临时 提案,并于2018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编号:临2018-094) (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10 月2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2018年11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上 刊登了《关于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编号:临2018-095)(与 原会议通知合称“会议通知”),将原定于2018年11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18年11月14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审议事项内容不变。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8年11月14日14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 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行政楼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锦生先生主 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 份70,89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 11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用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并由二名股东代表、二名监事代表以及一名律师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条件的议案》: 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24,105,791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91%;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09%;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5,7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4%;反对55,8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6%;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同意24,105,791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91%;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09%;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5,7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4%;反对55,8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6%;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01、交易方案: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02、资产购买方案: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99.7633% ; 反 对 5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03、标的资产: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04、交易对价: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05、支付方式: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06、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07、过渡期损益和滚存利润安排: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08、补偿安排: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09、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上述子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同意24,105,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99.7686%;反对5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309%;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5,6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5%;反对55,8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6%;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7、《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审阅报告的议案》:同 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允性的议案》: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同意 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10、《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 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1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未摊薄即期回报的议案》:同意24,104,391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0.0004%。 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12、《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业绩补偿 协议>的议案》: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 事宜的议案》:同意24,10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63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363%;弃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04,3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8%;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4%;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14、《关于增加公司2018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79,754,191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83%;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1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0.0002%。 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04,1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5%;反对57,1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9%;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5、《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临时议案》: 15.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同意79,768,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0.0538%;弃权100股,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5.0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同意79,768,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99.94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38%;弃权100股,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5.0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同意79,768,291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0538%;弃权100股,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5.04、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同意79,768,291股,占出席 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38%;弃权100股,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5.0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列:同意79,768,291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38%;弃权100股,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5.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同意79,768,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99.94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38%;弃权100股,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5.07、回购决议有效期:同意79,768,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99.9459%;反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38%;弃权100股,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临时 议案》:同意79,768,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59%;反 对4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38%;弃权100股, 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518,291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6%;反对43,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