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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司太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 2019-030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印发的最新会计准则及颁布的通知对公司相应会计政策进
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国家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简称“新
金融工具准则”), 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上述会
计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适用于尚未执行新
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
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一)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要求,调整的内容具体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
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 及
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根据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
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
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
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在 “研
发费用”项目下列示;
    9、“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12、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列报由“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
现金”调整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与财务报表格式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对原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作出的合
并、分拆、新增调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
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预计不产生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公司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无需对 2018 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
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