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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司太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 2019-029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 2019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公
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要约方式;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十六 条 公司因 本章 程第二 十四条 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等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
式的方案;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方案;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当召集人,审计委员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当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改后的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