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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司太立:司太立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2022-07-02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2-048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浙
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
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浙
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士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
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9.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6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
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
    6、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中的激励对象中 9 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21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个人绩
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
30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5,572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
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
    8、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和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中 24 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11 名激励对象因 2021
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回购上述 35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77,986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说明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上述利润分配方
案已于 2022 年 6 月实施完毕。
    根据的《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综上,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9.88-0.50)/1.4=28.13
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23.17-0.50)/1.4=16.19 元/股;
    回购注销数量共计:77,986*1.4=109,180 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已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9.88 元
/股调整为 28.1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23.17 元/股调整为 16.19 元
/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
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