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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4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能够
有效提高募投项目的资金运营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25,099,300.00 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借款,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23,946,700.00
元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借款。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独立董事:王爱俭   孙广亮   徐浩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