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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玛科技: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8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
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
意以 20.23 元/股的价格向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爱俭    孙广亮     徐浩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