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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2-01-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运行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栾培强、秦国安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秦国安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爱玛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同时,现场检查人员
还查阅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和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爱玛科技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
责,内部控制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了检查,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
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查阅了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支持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爱玛科技已按照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爱玛科技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文
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爱玛科技财务人员进行了沟
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爱玛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
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
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支出和使用的决
策程序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爱玛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
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自募集资金到位后至本报告签署日,爱玛
科技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爱玛科技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爱玛科技所涉相关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同
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
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爱玛科技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爱玛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爱玛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
自上市以来,爱玛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爱玛科技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爱玛科技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