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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玛科技: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3-03-21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81.2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7,470.0004 万股的 0.84%。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IMA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
    注册资本:57470.0004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1557X4
    成立日期:1999 年 09 月 27 日
    上市日期:2021 年 06 月 15 日
    经营范围: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汽车除外)、观光
车(汽车除外)、非公路休闲车(汽车除外)、体育器材及其零部件制造、研发、加
工、组装;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销售及售后服务;五金交
电、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提
供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及相关的

                                       1
业务咨询;公共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的研发、基础施工、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服
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1,539,871.09         1,290,458.61            1,042,383.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399.81            59,852.46               52,152.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61,621.46            51,350.31               50,969.20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9,418.74            115,457.98             141,366.0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97,482.74            262,976.14             203,383.48

总资产                         1,339,694.49          955,849.67             783,280.96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9                 1.77                    1.5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79                 1.77                    1.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1.66                 1.52                    1.51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46                25.65                   29.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6.31                22.42                   28.86
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张剑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2                段华                       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
   3                高辉                            董事、副总经理
   4               王春彦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               张格格                                 董事
   6                彭伟                                  董事
   7               刘俊峰                               独立董事


                                           2
   8             马军生                            独立董事
   9             孙明贵                            独立董事
   10            徐鹏                          监事会主席、监事
   11            刘庭序                              监事
   12            李琰                              职工监事
   13            罗庆一                            副总经理
   14            郑慧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5            李玉宝                            副总经理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
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81.2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57,470.0004 万股的 0.84%。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合计 696.00 万股,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实施
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前述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96.00 万股调整为 974.40 万
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 481.20 万份股票期权,合计为 1,455.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7,470.0004 万股的 2.53%。截至目前,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8 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4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公告日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81.20      100.00%         0.84%
              (328 人)
                  合计                        481.20      100.00%         0.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48.0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48.0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48.0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45.40 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定价
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
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依据如下:

                                          5
    (1)电动两轮车行业竞争加剧,对人才激励的需求增大。为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
以及实现长远发展,公司必须抓住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激励
计划主要授予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这些员工在公司中发挥重
要的作用,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以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认为,在依
法合规的基础上,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
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2)资本市场不确定性大且激励计划周期长可能导致激励效果不及预期。考虑到
近几年资本市场存在较多不确定性,股票行情也会随之影响,且本次激励计划的周期
横跨四年,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格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激
励效果。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较大程度保证激励的实
施效果,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实现。
    (3)本次激励计划对未来激励权益的兑现设定了严格的公司层面未来三年连续复
合增长 20%的目标;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
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且在激励权益
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利益,通过激励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综上,为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
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
用自主定价的方式,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48.07 元/
份。
    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
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
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

                                      6
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
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
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禁售期


                                           7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9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以 2022 年                 以 2022 年   以 2022 年
                                               以 2022 年
                                  为基数,年                 为基数,年   为基数,年
          考核     该考核年度使                为基数,年
行权期                            度营业收入                 度营业收入   度净利润累
          年度     用的考核指标                度净利润增
                                    增长率                   累计值增长   计值增长率
                                               长率(B)
                                    (A)                      率(C)      (D)
第一个             2023 年营业收
         2023 年                     20.00%        20.00%      20.00%        20.00%
行权期             入或净利润
                   2024 年营业收
                   入或净利润,
第二个
          2024 年 或 2023-2024 年    44.00%        44.00%      164.00%     164.00%
行权期
                   两年累计营业
                   收入或净利润
                   2025 年营业收
                   入或净利润,
第三个
          2025 年 或 2023-2025 年    72.80%        72.80%      336.80%     336.80%
行权期
                   三年累计营业
                   收入或净利润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爱玛科技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
响作为计算依据。
   (2)业绩考核目标 A、B、C 或 D 达成其一,可行权比例即为 10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
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
定其行权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股票期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个人绩效等级        S             A            B              C             D

   行权比例                       100%                               0%

    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可递
延至以后年度。


                                         10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
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电动两轮车行业龙头企业之一。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
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
长性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
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
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
设定了以 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20.00%、44.00%、72.80%,或 2023 年、2023-2024 年两年、2023-
2025 年三年的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或年度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00%、164.00%、336.80%的指标,鼓励激励对象最大限度地达成业绩指标,充分发
挥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11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
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12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
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
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
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13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
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



                                     14
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2、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
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
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
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
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15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
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
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6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
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
司。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
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17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
权授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
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
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注销处理。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
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
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
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18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考核
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
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
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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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用该
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0.00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60.0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日
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8036%、15.3278%、16.371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中,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81.20             7,189.11      2,823.87    2,668.24    1,382.84     314.15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
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
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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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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