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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玛科技:爱玛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爱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38
号)的核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或“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000.00 万张,发行价格为
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379.74 万元。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已
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第 60968971_L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
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爱玛”)提供借款专项用于实施“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
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募资资金投资项目,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150,000.00 万元,由丽水爱玛开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丽水爱玛、华泰联合与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并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丽水爱玛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储金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   4413801001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
爱玛科技                                                              50,006.94
           限公司天津分行    00047073          销网络升级项目
           广发银行股份有   9550880239   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
丽水爱玛                                                              149,640.78
           限公司天津分行    285200178     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
                               合计                                   199,647.72

    注: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资

金到账后收到的存款利息。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乃骥、许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丽水爱玛车
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乃骥、许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
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含受益所有人识别)或尽职调查、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
告等反洗钱义务。如乙方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因内部管理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有
关客户信息(含受益所有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
件或者影印件及其他业务资料,甲方应立即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
和协助。
    10、甲方应保证托管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
税、制裁、扩散融资。如甲方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
相关法律规定引起纠纷,将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11、乙方有权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针对出现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逃税、制裁等非法活动或相关
可疑情形的,收集、使用相关信息,采取中止交易,直至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五、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