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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玛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乃骥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楠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根据《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
       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负责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爱玛科
       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现就爱玛科技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2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尽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明确了双
 2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23 年
                                                        4 月对爱玛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爱玛科技未发生须公开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爱玛科技或相关当事人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背承诺的情况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 公司章程》、三会议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人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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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应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14                                                     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5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质量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项目组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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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承诺事项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爱玛科技 2022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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