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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阅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湘均、张凌云)2020-11-05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掌阅科技

股票代码:603533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成湘均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四惠大厦二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张凌云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四惠大厦二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 年 11 月 4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

履行义务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掌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申请豁免其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减持比例承诺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

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

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3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成湘均、张凌云
掌阅科技、上市公司、
                       指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量子跃动               指    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
                             成湘均、张凌云分别将其持有的22,522,523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2,522,523股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协议转让给量
                             子跃动

                             量子跃动同成湘均、张凌云签署的《北京量子
《股份购买协议》       指    跃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凌云、成湘均关于掌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
                             量子跃动同成湘均、张凌云签署的《北京量子
                             跃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凌云、成湘均关于掌阅
《补充协议》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
                             议》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姓名                                 成湘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四惠东四惠大厦二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姓名                                 张凌云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四惠东四惠大厦二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成湘均先生、张凌云先生
分别持有公司 115,874,893 股、121,973,572 股股份,成湘均先生和张凌云先生为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37,848,46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1%。

                     成湘均                   张凌云

            28.90%                                 30.42%


                                     59.31%

                              掌阅科技                 注:此处数值之和同总数尾数
                                                       不符,为四舍五入情况导致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引进优势资源,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
分股份的方式引入量子跃动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 192,803,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8%,仍为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成湘均先生、张凌云先生分别
持有公司 115,874,893 股、121,973,572 股股份,成湘均先生和张凌云先生为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37,848,46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1%。

    2020 年 11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量子跃动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及
《补充协议》,成湘均先生和张凌云先生拟将其分别持有的 22,522,523 股、
22,522,523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量子跃动,合计对价人民币 1,100,000,023.32
元。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转让后
   股东
             股份数量(股)       持有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有比例

 成湘均           115,874,893        28.90%           93,352,370       23.28%

 张凌云           121,973,572        30.42%           99,451,049       24.80%

量子跃动                      -              -        45,045,046        11.23%

其他股东          163,151,535        40.69%          163,151,535       40.69%

   合计           401,000,000       100.00%          401,000,000       100.00%

    二、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1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量子跃动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及
《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转让方:张凌云、成湘均

    受让方: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转让

    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将依法持有的标的股份,即张凌云持有的公司
22,522,523 股无限售流通股和成湘均持有标的公司 22,522,523 股无限售流通股,

                                     8
合计公司 45,045,046 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
定的条件受让上述标的股份。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日起,依附于标的股份上的一
切权利与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 24.42 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的 90% ,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为
1,100,000,023.32 元,其中受让方应支付给张凌云的转让价款为 550,000,011.66 元,
受让方应支付给成湘均的转让价款为 550,000,011.66 元。

     双方确认,不会因标的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分红送转股等因素调整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避免疑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日止的期间内,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除
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述时间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以转让方名义在转让方指定银行分别开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共 管 账 户 ”)。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且 上 市 公 司 在 上 交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10%至
共管账户,即 110,000,000.00 元,其中向受让方与张凌云的共管账户支付
55,000,000.00 元,向受让方与成湘均的共管账户支付 55,000,000.00 元;双方应
当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确认后指示托管银行解除共管账户中的第一
期转让价款的共管并释放归转让方自由使用。

     (2)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自本协议生效及本协议所约定之“先决条件”
全部满足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内支付转让价款的 60%,即
660,000,000.00 元,其中受让方应支付给张凌云的转让价款为 330,000,000.00 元,
受让方应支付给成湘均的转让价款为 330,000,000.00 元;

                                            9
    (3)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自本协议生效及本协议所约定之“先决条件”
全部满足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 30%,即
330,000,023.32 元,其中受让方应支付给张凌云的转让价款为 165,000,011.66 元,
受让方应支付给成湘均的转让价款为 165,000,011.66 元。其中第三期转让价款中
的 22,000.00 万元(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应由受让方支付至共管账户,
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30 天内若转让方未发生违约行为,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共
管账户的转让价款并释放归转让方自由使用。

    4、先决条件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及本次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应以
截至该期付款日下列条件的实现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为前提:

    (1)标的公司无构成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发生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2)张凌云、成湘均所做出的有关限售承诺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被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予以豁免;

    (3)受让方之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加深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宜已由上市公
司公开披露并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4)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审核确认。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应以截至该期付款日下列条件
的实现或得到受让方豁免为前提:

    (1)标的公司无构成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发生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2)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
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标的股份(对应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过户登记所需的所得税完
税凭证;

    (3)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标的股份自转让方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10
    5、交割

    转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促使上市公司召开
审议豁免本次转让相关转让限制议案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在收到第一期转让
价款的前提下及时向上交所申请对协议转让合规性的审核确认。由于受让方付款
延期、法定信息披露窗口期限制等原因导致顺延申请审议、报备、或者证券交易
管理部门履行程序等非转让方原因导致的延期,转让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股份转让经交易所合规确认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
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上海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如因转让方、受让方任一方申请材料
补正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申请,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按照上海中登公司的要
求及时补正材料。

    转让方、受让方应互相配合、协助,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规定,完成
股份交割前,应完成的与转让有关的通知、公告、税费缴纳以及上交所的合规性
确认等全部手续。

    6、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日止为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转
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

    (1)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
地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就实际控制人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相关事宜达成任何书面的
协议;

    (2)除已披露的定增外,不会从事任何导致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的比
例降低或者可能降低的行为;

    (3)不会做出任何可能严重损害标的公司或导致其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
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或主营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
任何行动;

    (4)不会减少转让方所占董事会席位或减弱对董事会的控制力;


                                  11
    (5)保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亦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
业务的连贯性和合法合规性;

    (6)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提出、不动议标的公司开展以下活动或在审议相
关议案时投票赞成:

    i.标的公司为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ii.标的公司发生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经受让方同意的
除外);

    iii.除已披露的定增外,发行/增发股份、回购股份、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
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认
购标的公司股份等稀释受让方可获得的标的公司股份占比的行为;

    iv.修改或制定标的公司任何红利或其他利润分配的方案。

    7、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转让方按照本协议及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完成交割所需
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交割所必须签署的文件。转让
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的本次股份转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本次股份
转让涉及的税费,该等税费已包含于实际转让价款。若因转让方未足额及时缴纳
税款产生的处罚、滞纳金等相关责任概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因此代为缴纳或受
到处罚的,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予以全额补偿或赔偿。

    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款项来源
合法合规,保证受让方对公司投资入股不会影响公司目前拥有的业务资质的持续
有效性。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转让方提供办理取得本次股份转让上交所合
规确认所需的应由受让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上交所合
规确认之日起 3 日内,出具并向转让方提供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资料、
文件。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办理交割所需的审批、登记及信息披露手续。受让方
应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实现或对本次股份转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的事件,或者导致或可能导致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成为不准确、
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立即将该等事件或情形完整地通知转让方。
                                  12
    受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且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
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一(1)名董事,转让方应协调上市公司发出选举/更换公
司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并提名受让方指定的一(1)名合格人士担任上市公司
非独立董事,并在之后 20 天内召开选举/更换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中,实际控制
人应对受让方指定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因受让方推荐或提名合格董事候选人延
迟导致前述期限内未完成选举/更换的,转让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股份转让后,受让方将成为标的公司重要股东,其关联方将与公司深化
合作,共同发展阅读业务,并加强商业化、投放运营、内容生产等方面合作,在
资源和组织管理方面给与标的公司加深支持。据此,为维护标的公司长远利益及
未来合作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三年内,受让
方在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前提下:如转让方知悉同业公司拟对公司进行投资事
宜,则应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履行表决程序(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以市场询价方
式发行股票等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况除外)。在股份转让、优先购买和优先出售赋
予受让方享有优先权等约定权利和义务;亦赋予转让方在同等条件下对投资人拟
转让的股份(如发生)享有优先购买的股东权利;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方拟转让的
股份(如发生)享有优先购买和优先出售(若导致控制权变更)的股东权利。同
时,受让方出售公司股票时应尽量避免对公司资本形象的负面影响,交割完成后
三年内,受让方对外出售公司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转让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双方同意将促使上市公司与受让方关联方严格全面履行业务合作补充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买卖股份的规定;且,
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中的 70%部分(即 31,531,532 股无限售流
通股)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共管账户中第三期转让价款中的 2.2 亿元(对应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最终根据约定应释放给转让方,受让方将就标的股份中
的剩余 30%部分(即 13,513,514 股无限售流通股)在法定锁定期届满后进一步延
长锁定期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8、协议的单方解除权

    受让方较约定时间预期超过 20 日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或释放
共管账户资金,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将实际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在
                                   13
扣除违约金后的余额(如有)退还给受让方。

    如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在受让方购买标的股份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且对于标的公司经营能力及双方的业务合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受让方有权单
方面宣布终止本次股份受让,而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如受让方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在受让方购买标的股份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
对于双方的业务合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终止本次股份
转让,而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
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
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30)天或以上并且致
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如存在相关政府部门就本次交易(包括业务合作事宜)向一方或双方提出问询、
审查、调查(“监管程序”),双方应共同努力配合监管程序,监管程序所需时间
不计入双方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期限。若存在相关政府部门因此作出禁止或
限制要求、或监管程序超过 90 天未出明确结果,则如该等任一情形发生于交割
前,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不
再履行且不构成违约;如该等情形发生于交割日及之后,则双方应该共同尽最大
努力满足监管要求,并且本着公平及风险共担的原则友好协商处理方案。

    9、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转让方签署及受让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
约束力。

    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终止本协议;

    (3)标的股份在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仍未完成交割的,则本协议任何一方
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并终止本协议,双方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等相关责任(如有),
                                   14
若因受让方单方违约原因导致标的股份在上述期限前未完成交割的,转让方就本
次股份转让已缴纳的税款(如有)由受让方承担;若因不归咎于双方原因或双方
均存在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已缴纳的税款(如有)由转让方与受
让方平均分担;受让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转让方应将依本协议收到的款项扣除
违约金(受让方如有违约行为)后退还受让方。

    (4)本协议约定的可由一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1、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湘均先生累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5,200,000 股;张凌云先生累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5,200,000 股。两人合
计质押 10,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

    2、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
承诺情况如下: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且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
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
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申请豁免上述承诺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次申请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除了本次受
让对象之外,自解除限售之日(即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两年内不再向其他方减
持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掌
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性减持比例承
诺的公告》。

    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
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湘均先生为掌阅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张
凌云为掌阅科技董事,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
依据及股份变动的时间和方式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涉及资金来
源及支付方式。

                                    16
    (四)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的特殊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涉及拟转让
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该
股份的受让方量子跃动之间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主要约定和安排详见本节“二、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所述。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湘均先生为掌阅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张
凌云为掌阅科技董事,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本次股份转让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股份转让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九)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申请豁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
出的如下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个会计年度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本次申请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掌阅科技股份
的行为。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凌云、成湘均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购买协议》;

    3、《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凌云、成湘均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备置地点:掌阅科技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9236288

    联系人:孙娟霞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湘均、张凌云

                                               日期:2020 年 11 月 4 日




                                 2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在地

股票简称       掌阅科技                      股票代码      603533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成湘均                                      北京市朝阳区***
人名称                                       务人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张凌云                                      北京市朝阳区***
人名称                                       务人住所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权益变动方式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可多选)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合计持股数量: 237,848,465 股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合计持股比例:       59.31%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 -45,045,046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11.23%

                                        22
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及方式           方式: 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是 □         否 ■
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注:本次协议转让的先决条件为公司股东大会豁免公
                                        司控股股东股份自愿性减持比例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湘均、张凌云
                                                              2020 年 11 月 4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