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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阅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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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掌
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3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0,344,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47.9257%。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
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9,223,373 股。经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1,443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

    2. 公司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法律意见书

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10,343,016 股同意,1,600 股反对,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2.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0,300,916 股同意,43,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