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阅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2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颜煜、孙大地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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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33
注册资本 438,896,835 元人民币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23 号楼(南办公楼)20
注册地址
层 2307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四惠大厦二层 2029E
法定代表人 成湘均
实际控制人 成湘均、张凌云
联系人 孙娟霞
联系电话 010-592362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2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2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至 4 月
18 日、2023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17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
(2)现场检查情况 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
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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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包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况。
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7,700,833.01 元,投资于“数字版权资源升级建设项目、技术
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 46,333.93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59,909.96 万元(含
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股东大会情况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
2021 年 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1、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对
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
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无
异议。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2021 年 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
意见情况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
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公司本次
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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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
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和可
转让大额存单等),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集
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掌阅科技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无异议。
2021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本次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1 年 8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
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
意掌阅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021 年 9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掌阅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
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掌阅
科技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掌阅科技本次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事项无异议。
2021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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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认购权
暨关联交易完成后,掌阅影视仍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未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公司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无异
议。
2022 年 3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
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公司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
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掌阅科技严格执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掌阅科技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掌阅科技在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2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
认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
本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
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3 年 1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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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
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本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3 年 3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影
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3 年 4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
论证并暂缓实施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事项已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
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姚玉蓉工作变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动,保荐机构委派颜煜接替姚玉蓉担任公司保荐
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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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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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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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颜煜、孙大地
法定代表人: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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