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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诺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2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美诺华

保荐代表人         刘海燕、苗本增        上市公司代码            603538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344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4.03 元,募集资金总额 42,09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 3,945.00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145.00 万元。公司股票
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
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负责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浙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浙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权利义务。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
   3                                                       浙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备案。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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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存在需公开发表声明的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事项。
                                                        未发现公司及其董事、监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5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法违规或未切实履行所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做承诺的情况。
                                                        浙商证券督导公司及其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                                                      员遵守法律、法规,并切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种承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种
       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浙商证券督导公司依照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浙商证券督促公司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制制度。公司于 2017 年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内制订了《金融衍生品交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与规则等。                                       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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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审阅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审阅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审阅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12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易所没有对公司或其控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美诺华及主要股东不存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美诺华未出现该等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美
  15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诺华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该等事项。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浙商证券已经制定现场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                                                        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17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美诺华未出现该等事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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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等承诺事项。                                    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使用。



       二、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美诺华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
                                         3
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浙商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检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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