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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诺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1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
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15 名,现有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
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5 人调整为 200 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不变,仍为 57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18.40 万股
调整为 513.4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由 57.60 万股调整为 62.60 万股。我们认
为: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
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8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200 名激励对象
授予 513.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7.62 元。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1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