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6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需
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经营性资金
需求,有利于优化资金结构,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