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美 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孙艳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孙艳女士具备担任 财务负责人的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会聘任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上述聘任。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