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接受关联方长期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表 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20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