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接受关联方长期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制剂业务的发展,定价公允合理,有利 于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我们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20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