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0-060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 18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8.7175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7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7875 万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
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诺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
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锁定期即将届满且解
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拟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其
中,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8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48.7175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78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7875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
1、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2、2018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
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
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异议。公司监事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进行了核查,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18-098)。
3、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等。
4、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关于公司向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等。
2
5、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16)。
6、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4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 年 5 月 15 日,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完成对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手续。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4)、于 7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等。
7、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
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
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
或异议。
8、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76)等。
9、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
3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
10、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锁定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
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9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
次解锁股份数量为 201.92 万股,解锁日暨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
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注销 7 名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3.2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 年 5 月 11 日, 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述议案。截至公告日,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成。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12、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授予日(T 日)+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T 日)+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授予日(T 日)+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4
至授予日(T 日)+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同时,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规定:“限售期”含义指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30 日,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8 月 1 日,登记日为 2019 年 8 月 30 日。结合上述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届满,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届满。
(二) 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的 185
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的 78 名激励对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5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9 年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7 年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度业绩指标为基数,2019 年度净利润较 2017 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213 号
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60%;2019 年度主营业务 《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
收入较 2017 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40 %。 考核目标情况如下:
注 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激励成本摊销 1、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40,278,977.39
后的净利润; 元,激励成本为 20,335,855.67 元,即 2019
年经审计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注 2: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0,614,833.06 元 , 较 2017 年 度 增 长
33,695,631.81 元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376.66%;
605,320,593.75 元。
2、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1,180,205,
325.50 元,较 2017 年度增长 94.97%;
综上所述,2019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
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等级为合格以上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解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 经公司考核,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首次授
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及注销 予部分的 185 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部分
本期或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 78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均达到 C 以上等级,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等级划分为 4 个等级:
A 优秀:85 分≤考评得分<100 分;
B 良好:75 分≤考评得分<85 分;
C 合格:60 分≤考评得分<75 分;
D 不合格:考评得分<60 分;
6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1、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00 人,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为 82 人:
其中,吴凤云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全部为首次授予对象)。公
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80 万
股限制性股票。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完成对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其中,李杨等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5 人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2 人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合计 3.2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其中,雷建富等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6 人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2 人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其
4.03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可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185 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 78 人。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5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48.717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99%: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占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万股)
(万股) 总数比例%
7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石建祥 董事、副总经理 70.00 21.00 3.75%
2 曹 倩 董事、总经理助理 20.00 6.00 1.07%
3 孙 艳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 3.00 0.54%
4 屠 瑛 董事 7.00 2.10 0.3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07.00 32.10 5.72%
二、其他激励对象
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388.7250 116.6175 20.79%
骨干(小计 181 人)
合计 495.7250 148.7175 26.51%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8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30.787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1%:
本次解锁数
本次可解锁限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量占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比
(万股)
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许健 副总经理 8.00 4.00 0.71%
2 应高峰 董事会秘书 2.00 1.00 0.1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0.00 5.00 0.89%
二、其他激励对象
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51.5750 25.7875 4.60%
骨干(小计 76 人)
合计 61.5750 30.7875 5.49%
注:上表本次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中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截至目前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有效限制性股票总数 560.93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576.00 万股扣除已回购注销及拟回购注销部分合计 15.07 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结合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的
激励对象 185 人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78 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限
8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及其他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
法律程序。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激励对象根据《股票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首期激励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激励股份的第一个解锁
期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美诺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锁定期将届满,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已
成就,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锁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美诺华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在锁定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上网公告附件
9
1、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2、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