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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兴电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2018-10-30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
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中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事项
    我们认为: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
事和独立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公司董事会对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周良璋、李小青、张仕权、程锐、周君鹤、丁春明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魏江、滕召胜、魏美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事项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积极性,推动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50,000 万元。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
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鉴于公司“年新增 650 万只智能仪表和通讯终端项目”、“分布式能源成套设
备产业化项目” 和“智能电网设备及系统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三个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已达成预期效益,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上述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的事项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共计 68.9 万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行为符合《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