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09
证券代码:603556 证券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2022-00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由李小青、浙江海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 司”)。由李小青、浙江海兴控股集团有限公
名发起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司等十二名发起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用代码:91330100730327355E。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00730327355E。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1)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
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 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输配电及控制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物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 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软件开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 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池销售;
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节能管理 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在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在线能源计 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专业设计服务;信息
量技术研发;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除依法须
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建设工
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各类 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
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为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股东。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 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的包括在内); 行为的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3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
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3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上,且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上,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
进行对外提供担保。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进行对外提供担保。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责有关文件的合规审查、核查反担保措施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落实、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追究相关部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门或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章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担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董事会办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过500万元;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过5000万元;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算。 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最少3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9人)的2/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3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3时;
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或电讯/传真方式为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通讯方式为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
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
。 东的身份。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参会股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参会股
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东将有效身份证明邮寄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更。 变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以上通过。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的修改;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五)股权激励计划;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但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避而不参加表决,其所 表决情况。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
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
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对公司的影响。
中做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
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 股东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
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 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对公司的影响。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 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加表
股东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 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 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
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
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加表 事项的定性及对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
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 ,可在股东大会后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
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
事项的定性及对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
,可在股东大会后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删除条款
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 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
的候选人; 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四)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集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
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 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
另行拟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章程规定的职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
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 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
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
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职责。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东提名;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东提名;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 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选举遵循以下原则: 董事选举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 (一)董事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每
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一股份拥有与将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根据累积投 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权集中选
票制,每一股拥有与将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 举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但该股东所
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但该 (二)本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和
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 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票数。 (三)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董事得票
(二)本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和 多少决定当选。
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四)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如果待选
(三)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董事得票 董事得票数相同且根据章程规定不能全部当
多少决定当选。 选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同的董事候
(四)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如果待选 选人重新投票。
董事得票数相同且根据章程规定不能全部当
选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同的董事候
选人重新投票。
第一百〇四条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
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
露。 披露。
第一百〇六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公司
为该等专门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准。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含购买
保事项;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 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
股东会审议;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包括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 在内):
,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一)除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 保事项;
审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
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上市公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会审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审议;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
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除上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述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除上
述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
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
责有关文件的合规审查、核查反担保措施的
落实、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追究相关部
门或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章程
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担
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 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会聘任或解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增加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监事会设主席1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 。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监事会应当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
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 (一)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
税后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
情况下,公司将进行分红,每年分配的利润 税后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现金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 情况下,公司将进行分红,每年分配的利润
0%,未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用于业务发展。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现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益。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到20%,未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用于业务发
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际利益。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 (二)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未 (三)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表独立意见。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
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表独立意见。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四)
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会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便利。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 东大会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
议案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上
、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邮件、专人送出、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上
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邮件、专人送出、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上海
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及其他有效方式进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邮件方式、专人送出
行。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及
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进
行的,电话系统记录的拨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系
统记录的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和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章程内容详见修订后的《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2022 年 3 月)》。《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
终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