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2021-09-0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的审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完成封卷工作,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领取《关于核准青岛汇金通电力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1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顾问律师,对
于发行人自发审会日(2021 年 7 月 19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涉及的会后重大
事项,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
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逐项核查,并将发行人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业绩变动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 2021 年半年度业绩发生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 2021 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变动情况和主要原因
1、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披露了《汇金通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
人 2021 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 106,786.90 106,309.20 0.45
营业利润 5,363.86 6,700.47 -19.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98.30 5,888.37 -11.72
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4,376.15 6,014.41 -27.24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78.06 -14,086.11 不适用
注:《汇金通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2、发行人 2021 年半年度业绩有所下滑的主要原因
发行人营业收入本期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本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角钢、
钢板、圆钢和锌锭等价格大幅上涨,对发行人产品成本造成了较大影响,导致发
行人本期主营业务毛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营业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19.95%、11.72%和 27.24%。
(二)2021 年半年度业绩变化情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6,444,401.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发行人因业务规模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
需求,缓解快速发展的资金压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为发行人未来战略实施提供
有力支撑。同时,发行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有助于调整资
产负债率,减少融资成本,降低经营风险,使得发行人业务发展更趋稳健。
(三)2021 年半年度业绩变化情况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正常,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条件。发行人 2021 年半年度业绩变化情况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亦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所律师对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至本
2
承诺函出具日发生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会后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中没有影响发
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发行人架构变化的情
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
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出具盈利预测报告。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3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本项目通过发审委审核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
行人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
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此期间发行人亦不存在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其他事项。
特此承诺。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房立棠、王智、丁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9 月 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