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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25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相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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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
                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
                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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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和信息。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公
           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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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治理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
           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